{"billNo":"1050317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陳宜民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704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4070201300"}],"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顏寬恒","陳雪生","吳志揚","費鴻泰","蔣乃辛","李鴻鈞","高金素梅","王育敏","張麗善","林德福","林麗蟬","陳怡潔","馬文君","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曾銘宗","呂玉玲","周陳秀霞","許毓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7"],"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6"}],"mtime":"2024-01-18T23:56: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6-07-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8687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18687","案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有鑑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當初之設置目的，係在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故以月退休金方式讓勞工請領；然國人知識水平日益提高，對於理財投資運用亦有一定認知，實應放寬讓勞工自主選擇請領一次金或月退休金。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得自由選擇請領月退金或一次退休金，以維護勞工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n\n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04-06-11-制定:27","說明":"一、本條例當初設置之目的係在保障勞工退休生活，避免因職場異動而無法請領退休金，而以「個人可攜制」，讓勞工得以保障其權益。\n\n二、而本條例規定勞工僅能以月退休金方式請領，對於目前國人知識水平日益提高，對於理財投資運用亦有一定認知下，實有畫地為限之感。\n\n三、爰修訂第一項規定，放寬讓勞工自主選擇請領一次金或月退休金。","修正":"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n\n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7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