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7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怡潔","盧秀燕","徐榛蔚","顏寬恒","林麗蟬","吳志揚"],"連署人":["馬文君","蔡培慧","蔣乃辛","顧立雄","蔣萬安","鄭天財 Sra Kacaw","羅致政","許毓仁","趙天麟","賴瑞隆","姚文智","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mtime":"2024-01-18T23:57: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6-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8694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155委18694","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盧秀燕、徐榛蔚、顏寬恒、林麗蟬、吳志揚等18人，鑑於醫療法第六十六條雖已規定醫院、診所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與包裝上標示用藥相關資訊，惟現行條文欠缺「資訊無障礙規範」，實務上醫療院所普遍僅以文字標示用藥資訊，不利視覺功能障礙或低視能者辨讀。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促進藥品資訊可近性，經參考國外立法經驗，爰擬具「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確保病人用藥安全，現行醫療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等警語，但卻欠缺「資訊無障礙規範」。實務上醫療院所普遍僅以文字標示用藥資訊，不利視覺功能障礙或低視能者辨讀。\n二、我國即將邁入老年化社會，「資訊無障礙規範」實有其立法之必要，以美國FDA為例，其於2013年即已修法規定，藥品容器應具備視覺功能受損者可辨識之藥品處方標誌。FDA更制定「藥品標示無障礙指導原則」，致力推廣大字體、顏色反差、二維條碼（如QR Code）等盲人處方藥品標籤。\n三、綜上所述，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改善藥品資訊可近性，並參考國外經驗，制定符合視障或低視能者需求之藥品標示無障礙規範，爰修正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規定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其容器或包裝上之用藥資訊除以文字明顯標示外，應依視覺功能障礙或低視能者之需求，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點字、二維條碼或其他輔助辨識之措施。","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9-04-21-修正:73","說明":"一、本條現行條文雖已規定醫院、診所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與包裝上標示用藥相關資訊，惟現行條文欠缺「資訊無障礙規範」，實務上醫療院所普遍僅以文字標示用藥資訊，不利視覺功能障礙或低視能者辨讀。\n\n二、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促進藥品資訊可近性，經參考國外立法經驗，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明定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其容器或包裝上之用藥資訊除以文字明顯標示外，應依視覺功能障礙或低視能者之需求，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點字、二維條碼或其他輔助辨識之措施。","修正":"第六十六條　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n\n前項用藥資訊除以文字明顯標示外，應依視覺障礙或低視能讀者需求，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點字、二維條碼或其他輔助辨讀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7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