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7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議案名稱":"「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怡潔","盧秀燕","顏寬恒","吳志揚"],"連署人":["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徐志榮","林麗蟬","蔣萬安","羅致政","許毓仁","趙天麟","賴瑞隆","林淑芬","鍾孔炤","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mtime":"2024-01-18T23:57: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6-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774號委員提案第18696號之","laws":["01275"],"提案編號":"1774委18696","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盧秀燕、顏寬恒、吳志揚等17人，鑑於近年來性騷擾案件有逐年增加之趨勢，對於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之影響，而根據衛生福利部之統計，成立性騷擾案件而遭裁罰之比例及金額均甚低，顯見目前性騷擾防治法之罰鍰過低，無法達嚇阻之效。為有效嚇阻性騷擾案之發生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爰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之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統計，成立性騷擾之案件數由96年的182件增加為103年的409件，以103年為例，因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而遭裁罰件數為153件，裁罰金額為288萬5,000元，平均每案裁罰金額僅18,856元，位於裁罰區間的下限，恐難嚇阻性騷擾事件之發生，實有提高罰則之必要。\n二、性騷擾案件兩造存在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者，被害人往往受限於現實狀況而不願聲張，其所遭受痛苦更勝於一般性騷擾案件，往往成為統計上的黑數，例如監察院調查報告即曾針對軍中性騷擾案件黑數嚴重而糾正國防部。\n三、本法第二十條對於上述因特定關係為性騷擾者雖有加重罰鍰之規定，但第二十五條有關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之處罰，對於具有上述特定關係者卻無加重處罰之規定，顯有疏漏之處，對於此等較一般性騷擾更嚴重之行為，實有必要比照第二十一條之法條，予以加重。","對照表":[{"law_id":"01275","law_name":"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25","說明":"由於性騷擾案件有逐年增加之趨勢，且裁罰金額又過低，實須提高罰則以達嚇阻之效，爰修正本條文，將罰鍰提高至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修正":"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26","說明":"對於因特定關係而受監督或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者，受害人往往不願或不敢聲張，且其行為較一般性騷擾行為，惡性更為重大，爰修正本條文，將「得」加重科處之「得」字刪除，以達真正嚇阻之效。","修正":"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27","說明":"提高罰則。","修正":"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現行":"第二十三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28","說明":"提高罰則。","修正":"第二十三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現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29","說明":"提高罰則。","修正":"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現行":"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30","說明":"對於因特定關係而受監督或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為第一項之行為者，受害人往往不願或不敢聲張，且其行為較一般性騷擾行為，惡性更為重大，爰參照第二十一條之立法精神，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7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