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議案名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26人、委員段宜康等16人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委員顧立雄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2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23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4070201200"}],"提案人":["段宜康"],"連署人":["李昆澤","林俊憲","陳賴素美","李應元","蔡適應","江永昌","尤美女","鍾孔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1"]}],"mtime":"2024-01-18T23:57: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8-06-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704號","laws":["04402"],"提案編號":"23委18704","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為強化立法院委員會法案審議功能，建構資深制與專業化委員會，爰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美國總統威爾遜在百年前便曾指出「國會召開院會時，只不過是在民眾面前走秀，委員會才是國會運作的重心」。反觀我國立法院運作向來由院會主導，法案審議過程中，委員會審查流於形式，甚至有委員會審查結果到了院會，遭到大幅修正或推翻情形，重要性遠不如政黨朝野協商。導致立委在委員會往往只追逐高曝光率的暫時性議題，對社會關注事項與公眾利益少有實質建樹。\n二、再者，現行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席次過多，且每會期改選一次，有礙召集委員對於立法計劃安排與法案審查之延續性，委員會審查結果之社會責任無法有效評價，國會資深專業制無由建立，對於委員會的專業分工產生負面影響。\n三、為持續深化國會改革，建構立法委員資深專業制，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爰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透過單一召委之修法，提昇委員會議事效能與專業性審查功能，俾國會席次減半發揮最大效益。","對照表":[{"law_id":"04402","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9-01-13-修正:7","說明":"現行召委制度不僅事權分散，且因每會期改選頻繁更換。在強化委員會功能、確立責任政治之前提下，統一委員會事權，加深委員會資深制，各委員會改置召集委員一名。","修正":"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年首次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現行":"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law_content_id":"04402:04402:1999-01-12-全文修正:4","說明":"一、明定召集委員為委員會會議之當然主席。\n\n二、明定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有義務指定該委員會之一名委員為主席。","修正":"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n\n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同委員會委員一人代行其職權。"},{"現行":"第四條之一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7-11-30-修正:9","說明":"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後無輪值問題，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修正":"第四條之一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召集委員決定之。"},{"現行":"第六條之一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2-01-15-修正:12","說明":"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修正":"第六條之一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現行":"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n\n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n\n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7-11-30-修正:15","說明":"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修正":"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決定，得開秘密會議。\n\n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n\n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現行":"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9-01-13-修正:30","說明":"明訂施行日。","修正":"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