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王榮璋等24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2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4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1800"}],"提案人":["段宜康"],"連署人":["李昆澤","林俊憲","陳賴素美","李應元","蔡適應","江永昌","尤美女","鍾孔炤","蔡易餘","鄭麗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1"]}],"mtime":"2024-01-18T23:58: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8-06-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706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18706","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有鑑於黨團協商制度運作以來社會評價兩極，縱或有助於議事效率提升，然缺乏透明及凌駕委員會審查功能迭受質疑。為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強化委員會議案審查之責任，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黨團協商制度之運作，屢有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法案及預算，於黨團協商時遭大幅修改，非僅委員會專業審查功能不彰，亦使立法委員無心參與委員會審查過程。\n二、依據國會議長中立原則，明確界定立法院長主動及被動召集協商者，限縮為議事相關程序事項；議案之協商回歸原審查委員會召委召集進行。\n三、為避免黨團協商凌駕委員會專業審查，若擬交付委員會審查時議決不需經過黨團協商的議案，適當提高相關門檻，促使立法院回歸委員會為中心主體之運作，各方意見集中於委員會反映溝通。\n四、過去立法院黨團協商偶因政治立場角力，致諸多議案沉睡於協商流程中，為避免議案交付協商後停滯不決，明定協商處理期限及協商未果之處理方式。","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八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n\n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n\n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7-11-30-修正:83","說明":"一、明訂院長協商事項。\n\n二、議案交付協商要件。","修正":"第六十八條　為協商議事相關程序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n\n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表決同意，該議案始得交黨團協商。\n\n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現行":"第六十九條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n\n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81","說明":"明訂院長召集之黨團協商會議形式態樣。","修正":"第六十九條　院長依據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召集之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n\n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現行":"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10-05-18-修正:91","說明":"議案黨團協商會議形式態樣。","修正":"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原審查委員會成員及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現行":"第七十一條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83","說明":"各黨團應為其派出參與黨團協商代表之意見負責，並積極於協商中進行意見溝通，故刪除協商結論後，仍必須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程序，避免少數個人透過此一機制凌駕多數立委審查成果。","修正":"第七十一條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現行":"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8-04-25-修正:87","說明":"規定黨團協商期限，避免議案交付協商後停滯不決。","修正":"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付黨團協商起十五日內應召集協商會議，未能於一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或協商無法達成共識者，應交由次期院會按本法議案審議程序處理。"},{"現行":"第七十二條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n\n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7-11-30-修正:88","說明":"調整對於黨團協商結論異議連署人數。","修正":"第七十二條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n\n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現行":"第七十三條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言。\n\n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n\n前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得請求發言。","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85","說明":"配合協商制度修法刪除本條文","修正":"第七十三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