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5070300400"}],"提案人":["段宜康"],"連署人":["李昆澤","鄭麗君","林俊憲","陳賴素美","李應元","蔡適應","江永昌","尤美女","鍾孔炤","蔡易餘","鄭運鵬","余宛如"],"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18061202"}],"mtime":"2024-01-18T23:58: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8-06-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707號","laws":[],"提案編號":"23委18707","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為杜絕現行立法院議事架構下，任意將議案退回程序委員會之缺失，賦予各議案公平審查之機會，爰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過去立法院對於議案之處理，常因政治對立氛圍，或僅因個人理念相佐，透過院會少數人力杯葛，即將議案任意退回程序委員會，剝奪特定議案進入委員會實質審查之機會，更引發立法院各黨黨團間拉高對立、相互封鎖議案。\n二、為改善現行院會任意將議案退回程序委員會亂象，賦予各議案公平審查之機會，除提高異議連署門檻，並明定院會不足法定人數處理該異議時，應依照程序委員會所擬意見交付委員會。\n三、提高二讀會廣泛討論及三讀會提出修正動議門檻，避免委員會多數委員審查結論，得以不相稱之形式要件即得修改，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n\n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說明":"配合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修訂，本條增訂第三項各委員會會議室委員席次排列編定期日與方式。","修正":"第三條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n\n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n\n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席次於每年度首次會期召集委員選舉日，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n\n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n\n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二項之規定。\n\n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說明":"修正動議應比照法律案連署人數。","修正":"第十一條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n\n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n\n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二項之規定。\n\n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現行":"第十七條　遇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主席或出席委員得提議變更議事日程；出席委員之提議，並應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n\n前項提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說明":"院會議事日程變更要件。","修正":"第十七條　遇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序在後者，得由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提議變更議事日程。\n前項提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現行":"第二十三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n\n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提出異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如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時，交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n\n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時，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依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通過。","說明":"改善現行院會任意將議案退回程序委員會亂象，明訂提議人次及現場不足法定表決人次處理方式。","修正":"第二十三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n\n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提出異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n\n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如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或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依程序委員會所擬辦法通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