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8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議案名稱":"「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5070300700"}],"提案人":["段宜康"],"連署人":["陳賴素美","尤美女","蔡易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18061202"}],"mtime":"2024-01-18T23:58: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8-06-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708號","laws":[],"提案編號":"23委18708","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為強化立法院委員會法案審議功能，建構資深制與專業化委員會，爰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美國總統威爾遜在百年前便曾指出「國會召開院會時，只不過是在民眾面前走秀，委員會才是國會運作的重心」。反觀我國立法院運作向來由院會主導，法案審議過程中，委員會審查流於形式，甚至有委員會審查結果到了院會，遭到大幅修正或推翻情形，重要性遠不如政黨朝野協商。導致立委在委員會往往只追逐高曝光率的暫時性議題，對社會關注事項與公眾利益少有實質建樹。\n二、再者，現行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席次過多，且每會期改選一次，有礙召集委員對於立法計劃安排與法案審查之延續性，委員會審查結果之社會責任無法有效評價，國會資深專業制無由建立，對於委員會的專業分工產生負面影響。\n三、為持續深化國會改革，建構立法委員資深專業制，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爰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透過單一召委之修法，提昇委員會議事效能與專業性審查功能，俾國會席次減半發揮最大效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人事處編定選舉人名冊時，各該委員會已報到之全體委員為選舉人及當然候選人，每會期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說明":"配合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每年選舉一名召集委員，本條隨同調整。","修正":"第四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人事處編定選舉人名冊時，各該委員會已報到之全體委員為選舉人及當然候選人，每年首次會期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現行":"第五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末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說明":"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選舉方式配合調整。","修正":"第五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逾半數成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現行":"第八條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較多數者依次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說明":"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修正":"第八條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較多數者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現行":"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n\n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n\n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說明":"明訂施行日。","修正":"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n\n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n\n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