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8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顧立雄等19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7/LCEWA01_090107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7/LCEWA01_090107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顧立雄","尤美女","姚文智"],"連署人":["趙天麟","許毓仁","賴瑞隆","周春米","段宜康","吳玉琴","蘇巧慧","鄭麗君","王榮璋","李俊俋","鍾孔炤","吳焜裕","黃秀芳","鄭運鵬","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01"],"會議代碼":"院會-9-1-7"},{"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mtime":"2024-01-18T23:52:4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1","last_time":"2016-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8715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8715","案由":"本院委員顧立雄、尤美女、姚文智等19人，有鑑於憲兵（隊）隸屬於國防部，係由軍人所擔任，具有軍隊之性質，從而國家不宜在承平時期動用軍隊調查一般人民之司法案件，以免軍民不分之流弊，爰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鑒於憲兵（隊）隸屬於國防部，係由軍人所擔任，具有軍隊之性質，從而國家不宜在承平時期動用軍隊調查一般人民之司法案件，以免軍民不分之流弊。\n二、爰刪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移列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另考量憲兵（隊）之勤務內容均與軍事相關，其執法對象亦應以軍事相關案件為限，並參考日本自衛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之立法例，明定憲兵（隊）之司法警察權範圍，僅限於現役軍人所為之犯罪、對於執行職務中之軍人所為之犯罪以及於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內所為之犯罪。\n三、基此，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並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規定。","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二十九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n\n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n\n二、憲兵隊長官。\n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n\n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n\n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3-01-14-修正:321","說明":"一、有鑑於憲兵（隊）隸屬於國防部，係由軍人所擔任，具有軍隊之性質，從而國家不宜在承平時期動用軍隊調查一般人民之司法案件，以免軍民不分之流弊。\n\n二、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第一項。","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n\n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n\n二、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n\n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n\n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現行":"第二百三十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n\n一、警察官長。\n\n二、憲兵隊官長、士官。\n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n\n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n\n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1-01-03-修正:267","說明":"一、本條修正理由同第二百二十九條。\n\n二、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修正":"第二百三十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n\n一、警察官長。\n\n二、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n\n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n\n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現行":"第二百三十一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n\n一、警察。\n\n二、憲兵。\n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n\n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n\n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1-01-03-修正:268","說明":"一、本條修正理由同第二百二十九條。\n\n二、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第三項。","修正":"第二百三十一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n\n一、警察。\n\n二、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n\n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n\n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鑒於憲兵（隊）隸屬於國防部，係由軍人所擔任，具有軍隊之性質，從而國家不宜在承平時期動用軍隊調查一般人民之司法案件，以免軍民不分之流弊。\n\n三、爰刪除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移列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另考量憲兵（隊）之勤務內容均與軍事相關，其執法對象亦應以軍事相關案件為限，並參考日本自衛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之立法例，明定憲兵（隊）之司法警察權範圍，僅限於現役軍人所為之犯罪、對於執行職務中之軍人所為之犯罪以及於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內所為之犯罪。","修正":"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　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於執行下列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n\n一、現役軍人所為之犯罪，或對於執行職務中之軍人所為之犯罪。\n\n二、於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內所為之犯罪。\n\n憲兵隊連長以下官長、士官，於執行前項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本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n\n憲兵於執行第一項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8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