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2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兩岸事務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林德福"],"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mtime":"2024-01-18T23:57: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6-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722號","laws":[],"提案編號":"23委18722","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兩岸事務影響國家發展與安全至鉅，亦為全體民眾所高度關心，立法院本於民意機關監督政府施政與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職權，增設兩岸事務監督委員會，以強化立法院對兩岸事務之參與及監督。惟該委員會之組成、執掌與運作仍須明確配套規範，爰擬具「立法院兩岸事務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兩岸事務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立法院兩岸事務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rows":[{"說明":"依據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兩岸事務影響國家發展與安全至鉅，亦為全體民眾所高度關心，立法院本於民意機關監督政府施政與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職權，對兩岸事務之監督更屬責無旁貸。","增訂":"第一條　立法院為監督兩岸事務及其重大突發事件之決策與執行，設「兩岸事務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說明":"一、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立法院準此並基於國會自主，得增設各種委員會，以為職權行使之需要。\n\n二、兩岸事務牽涉議題經常跨越多個常設委員會，亦非臨時性之議題，且議事過程必須儘量涵蓋社會各種聲音，故其性質與組成，已非現行之常設委員會或增設特種委員會所能妥適處理。爰配套增訂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之一，在立法院常設委員會之外，增設兩岸事務監督委員會，並為本規程之訂定依據。","增訂":"第二條　本規程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之一訂定之。"},{"說明":"一、本委員會之組成方式。置委員十九人，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之。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推派代表組成之。為保障少數意見，每一黨團至少一人，且任一政黨代表席次比例不得逾二分之一。\n\n二、委員中互選召集委員二人，為避免多數壟斷，不得為同一政黨代表。開會時，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主席。\n\n三、各黨（政）團之代表若有更動，應通知召集委員。","增訂":"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推派代表組成之。但每一黨團至少一人，任一政黨（團）代表席次比例不得逾二分之一。\n\n本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之，但不得為同一政黨代表。開會時，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主席。\n\n本會成員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得連任之。\n\n各黨（政）團之代表若有更動，應通知召集委員。"},{"說明":"一、本會會議由召集委員視需要召開，或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n\n二、會議必要時得以秘密會議行之。","增訂":"第四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委員視需要召開，或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n\n前項會議必要時得以秘密會議行之。"},{"說明":"規定本會之工作職掌，包括：\n\n(一)監督政府兩岸政策：邀請相關業務機關（構）於兩岸政策形成過程中先提出報告，或政策施行後提出檢討報告，或於兩岸協商、談判、簽署協議前，先行磋商，聽取意見。\n\n(二)推動兩岸交流。\n\n(三)擴大民意參與、諮詢與調查。\n\n(四)基於立法院職權得辦理之其他事項。","增訂":"第五條　本會執掌如下：\n\n一、有關兩岸關係重大政策形成過程中，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負責相關業務之機關（構）先提出報告；政策施行後，提出檢討報告。\n\n二、兩岸相關協商、談判與協議簽署前，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負責相關業務之機關（構）（包括海基會）先行磋商，聽取意見。\n\n三、配合兩岸情勢發展，推動兩岸機關團體之訪問、交流事項。\n\n四、有關擴大兩岸事務之民意參與、諮詢及調查事項。\n\n五、其他基於本院監督兩岸事務職權得辦理之事項。"},{"說明":"本會之決議須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得送院會討論議決。","增訂":"第六條　本會會議須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作成決議。\n\n本會決議得送院會討論議決。"},{"說明":"本會為立法院下設之委員會，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國家安全局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會議時得邀請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局長、行政院相關部會首長、有關機關（構）（包括海基會）代表及社會人士列席報告或發表意見。","增訂":"第七條　本會會議時，得邀請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局長、行政院相關部會首長、有關機關（構）（包括海基會）代表及社會人士列席報告或發表意見。"},{"說明":"本會得聘請學者專家若干人為無給職諮詢顧問，提供政策諮詢意見。必要時得列席本會會議。","增訂":"第八條　本會得聘請學者專家若干人為諮詢顧問，提供政策諮詢意見。必要時得列席本會會議。\n\n前項諮詢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說明":"本會相關經費由立法院編列預算統籌執行，本會成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增訂":"第九條　本會相關經費由立法院編列預算統籌執行，本會成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說明":"本會辦事人員，由本院現有員額派兼之。","增訂":"第十條　本會辦事人員，由本院現有員額派兼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2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