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2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7/LCEWA01_090107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7/LCEWA01_090107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陳宜民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704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4070201300"}],"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邱議瑩","吳秉叡","趙天麟","高志鵬","許智傑","黃國書","何欣純","鄭運鵬","鍾佳濱","徐國勇","吳思瑤","李俊俋","蘇巧慧","陳其邁","陳瑩","吳焜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4-01"],"會議代碼":"院會-9-1-7"},{"會期":"09-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1"],"會議代碼":"院會-9-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7"],"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6"}],"mtime":"2024-01-18T23:52: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1","last_time":"2016-07-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7","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8723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18723","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鑑於現行年滿六十歲且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請領勞工退休金時只能按月領取，無異限縮勞工對自身退休金規劃權益。為使勞工對其退休金領取方式具有充分選擇權，使其能更靈活規劃退休生活，爰此，提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就退休金請領方式，除按月領取之選項外，亦得選擇一次領回；又為兼顧退休後緊急大筆醫療費用之需求，草案允許變更請領方式，但以一次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退休金不同於勞工保險之社會保險性質，勞工退休金類似於強迫儲蓄概念，使勞工年老時有一筆資金運用，藉以保障老年生活。現行法規規定，年滿六十歲且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請領勞工退休金時只能按月領取，惟每個人退休情況與對退休金規劃均不相同，有的人退休後計畫創業或學習進修，需一筆資金；有的人則需退休後有每月足以維持生活費的資金。是以，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無異於限制勞工對自身退休金規劃的權益。\n二、為使勞工對其退休金領取方式具有充分選擇權，使其能更靈活規劃退休生活，爰此，提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就退休金請領方式，除按月領取外，亦得選擇一次領回，使每位勞工可依據個人的需求不同，選擇適合自己的方案。又多數退休勞工多邁入老年，遇有大筆醫藥費的機率甚高，為避免一開始因為選擇了按月領取退休金，之後遇到突然需要龐大醫藥費卻因無法轉為一次領、無法及時支應醫藥費的困境，因此本修正條文允許領取方式得變更，但以一次為限。","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n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04-06-11-制定:2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為使年滿六十歲且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之勞工，能靈活運用退休金規劃其退休生活，修正第一項，增訂其退休金請領可選擇月領或一次領。\n\n二、增列第二項。多數退休勞工多邁入老年，遇有大筆醫藥費的機率甚高，為避免一開始因選擇了按月領取退休金，遇到突然需要龐大醫藥費卻無法轉為一次領以支應醫藥費的困境，因此修正條文允許選擇按月領取者，得變更領取方式，改為一次領取剩餘部分，但以一次為限。\n\n三、配合第二項之增訂，現行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修正":"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方式請領退休金：\n\n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n\n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n\n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月退休金，經勞保局核付後，請領勞工得申請變更，但以一次為限。\n\n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