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22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3人","議案名稱":"「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7/LCEWA01_090107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7/LCEWA01_090107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賴士葆","柯志恩","張麗善","王育敏","許淑華","林麗蟬","徐志榮","江啟臣","曾銘宗","顏寬恒","黃昭順","徐榛蔚","陳超明","林德福","陳宜民","馬文君","許毓仁","費鴻泰","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01"],"會議代碼":"院會-9-1-7"},{"會期":"09-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1"],"會議代碼":"院會-9-1-7"}],"mtime":"2024-01-18T23:53: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1","last_time":"2016-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11號委員提案第18736號","laws":["04542"],"提案編號":"111委18736","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3人，鑑於近年來迭有不肖業者將鰻魚苗走私到價格較高的國家，導致國內魚苗過少，鰻魚一年產值由過去的200億元，跌落至現在的60億元，又因大量台灣優良種苗品種流入中國，讓原本處於領先地位的台灣水果栽培優勢喪失，導致台灣水果銷往中國喪失其市場競爭力。為維護農、漁民的生計，避免農漁產品不當出口影響國內農業產業之發展，將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出口納入「懲治走私條例」規範實有其必要，爰擬具「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迭有不肖業者將鰻魚苗走私到價格較高的國家，導致國內魚苗過少、價格水漲船高，漁民「無魚可養」的困境，也造成鰻魚一年產值也由過去的200億元，跌落至現在的60億元。\n二、再者，從10多年前起，便有部分農民帶著台灣水果品種、栽種技術前往大陸落地生根，關鍵技術亦隨之流入中國，根據海南省台辦發布的「瓊台農業合作報告」顯示，台灣總計有80多類、500多種優良種苗品種流入中國，讓原本處於領先地位的台灣水果栽培優勢，逐漸與中國縮小差距，以海南島為例，該地區已能生產紅肉木瓜、黑金剛蓮霧、玉荷包、蜜棗、金煌芒果、珍珠芭樂、金鑽鳳梨（目前只有台灣的愛文芒果大陸還無法生產），其種植面積達8萬公頃，年產量近百萬公噸，導致台灣水果銷往中國喪失其市場競爭力。\n三、為避免走私進口農產品影響國內農業產業之發展，現行懲治走私條例固對於來自特定區域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進口」定有管制規定，惟對於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出口」，則付之厥如。走私出口農產品，現行法令僅得依海關緝私條例處以罰鍰，不僅沒有嚇阻力，且海關緝私條例是針對「私運應稅物品」，然而走私鰻苗、種苗影響的不只是政府的稅收，也連帶影響到農、漁民的生計及國內農、漁業發展。\n四、基於上述，為維護農、漁民的生計及國內農、漁業發展，對於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出口，亦有為管制之必要，爰將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出口納入「懲治走私條例」規範，以確保台灣農漁產品於國際市場競爭力。","對照表":[{"law_id":"04542","law_name":"懲治走私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n\n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n\n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n\n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n\n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n\n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law_content_id":"04542:04542:2012-05-29-修正:2","說明":"鑑於近年來迭有業者將鰻魚苗、種苗出口國外，嚴重影響台灣農、漁業產值及國際競爭力，為維護農、漁民的生計及國內農、漁業發展，對於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出口，亦有為管制之必要，爰將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出口納入「懲治走私條例」規範，以確保台灣農漁產品於國際市場競爭力。","修正":"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n\n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n\n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n\n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n\n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特定地區或特定種類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出口。\n\n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22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