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24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7/LCEWA01_090107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7/LCEWA01_090107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 委員陳學聖等19人及委員管碧玲等24人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鄭麗君等26人、親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2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41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9人「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4人「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0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6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6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3000"}],"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蘇巧慧","黃國書","葉宜津","蕭美琴","陳歐珀","邱志偉","鍾佳濱","趙正宇","林俊憲","鄭運鵬","管碧玲","吳思瑤","劉櫂豪","段宜康","劉建國","尤美女","王定宇","羅致政"],"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4-01"],"會議代碼":"院會-9-1-7"},{"會期":"09-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1"],"會議代碼":"院會-9-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20"}],"mtime":"2024-01-18T23:53: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1","last_time":"2016-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18752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18752","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鑑於當前針對文化資產之「列冊」並無明確規範，增訂主管機關「定期追蹤」之責任，並針對「暫定古蹟」與「歷史建築」之保存予以明確化，提高古蹟損毀之罰則，以落實文化資產保存之精神，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文化部針對「列冊」並無明確規範，然而許多提報案件與官方普查後列冊的案件，因人力物力限制，停留在列冊階段而多年未審。故增加本法第十條、第十二條「定期追蹤」責任，有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二、針對第十七條條文修正，具文「暫定古蹟」之人為損害以古蹟論。參考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中二字第0952124473號函「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因此「建造物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即使尚未指定為古蹟，亦受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範」。本修正將此釋疑具文化。\n三、本法第九十四條修正條文修正處有二，一係參刑法公共危險罪精神，提高有關罰責；二係明示毀損「歷史建築」之罰則，因本法針對古蹟、遺址、國寶、古物、自然環境之破壞皆有明定罰則，然針對「損毀歷史建築」規定則闕如，故明文列具歷史建築之人為破壞罰則，以維護歷史建築，俾降低其人為毀損之可能。","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妥為收藏。\n\n前項資料，除涉及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11","說明":"文化部針對「列冊」並無明確規範，然而許多提報案件與官方普查後列冊的案件，因人力物力限制，停留在列冊階段而多年未審。故增加本條文第一款「定期追蹤」責任，有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條　公有或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妥為收藏，且定期追蹤；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資料，除涉及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現行":"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14","說明":"同第十條修正草案說明，文化部針對「列冊」並無明確規範，許多提報案件與官方普查後列冊的案件列冊多年未審。故增「定期追蹤」責任，有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定期追蹤。"},{"現行":"第十七條　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n\n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n\n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n\n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n\n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19","說明":"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5年9月8日文中二字第0952124473號函指出，依本條規定，「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因此「建造物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即使尚未指定為古蹟，亦受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範。」本修正將此釋疑具文化。","修正":"第十七條　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n\n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n\n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保存、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審查期間發生人為損毀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以毀損古蹟論。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n\n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n\n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n\n二、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n\n三、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n\n四、毀損國寶、重要古物。\n\n五、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n\n六、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擅自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n\n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104","說明":"一、參刑法公共危險罪精神，提高有關罰責。\n\n二、本法針對古蹟、遺址、國寶、古物、自然環境之破壞皆有明定罰則，然針對「損毀歷史建築」規定則闕如。既以明文列具故明文列具歷史建築之人為破壞罰則，以維護歷史建築，必降低其人為毀損之可能。","修正":"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n\n二、毀損古蹟及歷史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n\n三、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n\n四、毀損國寶、重要古物。\n\n五、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n\n六、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擅自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n\n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24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