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2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議案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7/LCEWA01_090107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7/LCEWA01_090107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13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0900"}],"提案人":["劉世芳","許智傑","邱志偉","吳思瑤","陳亭妃"],"連署人":["鄭運鵬","張廖萬堅","林昶佐","李昆澤","黃國書","陳瑩","鄭麗君","管碧玲","楊曜","何欣純","黃秀芳","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04-01"],"會議代碼":"院會-9-1-7"},{"會期":"09-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1"],"會議代碼":"院會-9-1-7"},{"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5"],"會議代碼":"委員會-9-1-35-17"},{"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9-1-35-20"}],"mtime":"2024-01-18T23:54: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1","last_time":"2016-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762號委員提案第18769號","laws":["01449"],"提案編號":"1762委18769","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許智傑、邱志偉、吳思瑤、陳亭妃等17人，有鑑大法官釋字第727號指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之權衡並未臻妥適；以及近期眷村改建過程中，不同意改建之弱勢原眷戶遭法院強制執行之人道爭議。爰此，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民國104年大法官釋字第727號指出，同意改建之原眷戶除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得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外，尚得領取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搬遷補助費及同細則第十四條所定之拆遷補償費，而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不僅喪失前開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權益，並喪失前開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況按期搬遷之違占建戶依眷改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尚得領取拆遷補償費，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竟付之闕如；又對於因無力負擔自備款而拒絕改建之及少數原眷戶，應為如何之特別處理，亦未有規定。足徵本條例尚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之權衡並未臻於妥適，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n二、綜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其中包含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若部分眷戶因不同意改建，即完全喪失其原有或可或有之權益，顯然違背照顧眷戶之立法精神；且顧及現居於國軍老舊眷村之眷戶多為退除役官兵或其他榮民及其眷屬，即便其不同意改建，仍不應剝奪其應有之基本權益，取消對其之照顧責任。爰此，增訂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使因不同意改建而遭主管機關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住戶權益者，仍得享有主管機關之基本照顧及權益。","對照表":[{"law_id":"01449","law_nam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本條例照顧眷戶之精神，保障眷戶之基本居住權益，解決並避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衍生之爭議，特增訂本條條文。\n\n三、大法官釋字第727號解釋指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之權衡並未臻妥適；以及近期眷村改建過程中，不同意改建之弱勢原眷戶遭法院強制執行之人道爭議。爰修改增訂本條條文，賦予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請求價購或承租完成改建之眷村零星餘戶，或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之規定及標準提供安置就養，以維護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基本權益。","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　原眷戶因不同意改建，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者，得請求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協助之：\n\n一、提供依本條例完成改建之眷村之零星餘戶，予以優先價購或承租。\n\n二、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四章退除役官兵就養之規定及標準，提供安置就養。\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俟國軍老舊眷村全數改建完成或本條例廢止後，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就前項所指之對象擬定後續安置計畫，並於一年內施行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2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