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2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7/LCEWA01_090107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7/LCEWA01_090107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余宛如"],"連署人":["葉宜津","管碧玲","尤美女","陳瑩","黃秀芳","鍾佳濱","李俊俋","蕭美琴","周春米","吳焜裕","林靜儀","徐國勇","賴瑞隆","段宜康","吳玉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01"],"會議代碼":"院會-9-1-7"},{"會期":"09-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1"],"會議代碼":"院會-9-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mtime":"2024-01-18T23:54: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1","last_time":"2016-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7","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767號","laws":[],"提案編號":"23委18767","案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之環境，讓出席、列席本院議場的職場父母，能就近照顧或哺餵嬰幼兒，並藉此改善台灣職場親善嬰幼兒之環境。爰此，擬具提出「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院議場規則第十四條現行規定，「非委員不得坐於委員席位，非列席政府首長不得坐於政府首長席位。」將使有餵哺、照顧嬰幼兒需求之委員與政府首長，於空間上有所限制，無法在第一時間照顧新生兒。\n二、本修正草案配合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條修正案，讓出席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兩足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以建立親善嬰幼兒環境，讓職場父母能無後顧之憂。且本院應對企業有帶頭作用，爰提案修法。\n三、兩歲以下之嬰幼兒因為在生活上較無法獨立，亟需仰賴父母親的照顧，尤其是親餵母乳。許多研究顯示，哺餵母乳可以提升嬰幼兒智力、視力以及免疫力。而兩歲以上，因個體較為獨立，則可進入托育系統。是故本提案將開放嬰幼兒限制在兩足歲以下。\n四、禁止職場父母在工作場所照顧或餵養嬰幼兒，可能是過時的作法。例如澳洲眾議院已於今（2016）年二月二日修改陋規，通過讓澳洲國會議員能夠在議場內哺乳或用奶瓶餵奶。而許多國家的國會，則是因為根本沒有禁止國會議員在議場內哺乳，因此沒有修法的問題。","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會議進行時，會場內應確保寧靜。\n\n委員席桌面設叫人鈴，以備委員按鈴通知會場幹事辦理交辦事項。\n\n發言臺上有人發言時，他人不得由臺前經過。\n\n非委員不得坐於委員席位，非列席政府首長不得坐於政府首長席位。\n\n會場幹事在會場內應穿著制服，佩帶識別證，以資識別，對於不坐於規定席位者有勸告之責。","說明":"現行條文，將使有餵哺、照顧嬰幼兒需求之委員與政府首長，於空間上有所限制，無法在第一時間照顧新生兒。\n\n本修正草案配合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條修正案，讓出席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兩足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以建立親善嬰幼兒環境，讓職場父母能無後顧之憂。且本院應對企業有帶頭作用，爰提案修法。","修正":"第十四條　會議進行時，會場內應確保寧靜。\n\n委員席桌面設叫人鈴，以備委員按鈴通知會場幹事辦理交辦事項。\n\n發言臺上有人發言時，他人不得由臺前經過。\n\n非委員不得坐於委員席位，非列席政府首長不得坐於政府首長席位。\n\n出席列席委員與政府首長之兩歲以下嬰幼兒，有餵哺或照顧之需要者，不受前項之規定。\n\n會場幹事在會場內應穿著制服，佩帶識別證，以資識別，對於不坐於規定席位者有勸告之責。"}]}],"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2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