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2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9人","議案名稱":"「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8/LCEWA01_090108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8/LCEWA01_090108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19人、委員周春米等21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3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蘇震清等25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23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08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礦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3人「礦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6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5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80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23人「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0070201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106年2月21日函送本院審議之「礦業法第六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1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7人「礦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0100"}],"提案人":["孔文吉"],"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黃昭順","廖國棟Sufin‧Siluko","柯志恩","徐志榮","楊鎮浯","張麗善","陳宜民","蔣乃辛","呂玉玲","費鴻泰","許淑華","王惠美","林麗蟬","許毓仁","李彥秀","陳怡潔"],"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7-18"],"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9-3-2-19-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7-19"],"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9-3-2-19-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9-3-2-19-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9-2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9-4-19-2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07"]}],"mtime":"2024-01-18T23:49: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8","last_time":"2018-06-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8","會期":1,"字號":"院總第438號委員提案第18770號","laws":["01918"],"提案編號":"438委18770","案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9人，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於民國94年公布後，該法第十九條已明文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等目的從事採取礦物、土石等非營利行為。並按原基法立法意旨，既利用地方資源，就應尊重地方民意同時亦建立適當之回饋機制。惟目前礦業法規定之探（採）礦權期限上限、以及後續延展之期間過長，長期下來之結果地方利益易遭財團把持壟斷，致使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監督不易，難保地方及民眾權益極可能遭受犧牲。另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等，爰擬具提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18","law_name":"礦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第三條所列各礦，除第二十九條所定礦業保留區外，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取得礦業權。\n\n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得依本法取得前項礦業權。","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7","說明":"一、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n\n二、經許可取得礦業權者，在原住民族地區開發資源，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當地原住民得分享其相關開發利益，該立法意旨係為使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土地內從事各類資源開發，亦可兼顧地地方族群意願及產業發展。惟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至今，其相關子法及本法尚未配合修正，致未積極發揮保障原住民權益之功能。爰新增第三項規定，俾配合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立法意旨。\n\n三、第四項之增定，係為使未來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相關開採所得之利益能回饋地方，專款專用針對未來原住民族地區之基礎建設或是社福教育經費得因此獲得支應。","修正":"第六條　第三條所列各礦，除第二十九條所定礦業保留區外，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取得礦業權。\n\n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得依本法取得前項礦業權。\n\n政府或私人依本法於原住民族地區申請取得礦業權前，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程序，並取得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之。\n政府或私人依本法取得礦業權後，其每年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之專款經費。"},{"現行":"","說明":"一、本條文新增。\n\n二、民國94年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後，該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已明文規定，原住民享有得在原住民地區採取礦物之權。\n\n三、依本法規定，採礦行為應經許可取得礦業權。惟原住民非以營利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族群文化及個人少量非營利自用目地而採取礦物，實與基於營利且大規模所為之探礦及採礦行為有別。爰基於此，故不適用本法應申請採礦權之規定，俾以保障原住民於原住民地區之傳統及文化權利。","修正":"第六條之一　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從事非營利之採取少量礦物，供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免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前項免經申請許可，原住民採取礦物之地點、面積、數量、礦種之辦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探礦權以四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一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年。\n\n探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探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探礦權仍為存續。","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15","說明":"目前本法規定之探礦權期間過長，長期下來之結果易遭財團把持壟斷，且主管機關監督不易，易致使地方利益遭受犧牲。為基於維護地方利益及民眾權益，爰縮短現行探礦權時間上限規定，以及縮短延展之期間上限，俾讓主管機關得以適時積極發揮監督功能，以維地方福祉。","修正":"第十二條　探礦權以三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一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年。\n\n探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探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探礦權仍為存續。"},{"現行":"第十三條　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n\n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16","說明":"目前本法規定之採礦權期間過長，長期下來之結果易遭財團把持壟斷，且主管機關監督不易，易致使地方利益遭受犧牲。為基於維護地方利益及民眾權益，爰縮短現行採礦權時間上限，以及縮短延展之期間規定，俾讓主管機關得以適時積極發揮監督功能，以維地方福祉。","修正":"第十三條　採礦權以十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十年。\n\n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現行":"第二十七條　於下列各地域申請設定礦業權者，不予核准：\n\n一、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與軍事設施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n\n二、距商埠巿場地界一公里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n\n三、保安林地、水庫集水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區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n\n四、距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國道、省道、重要廠址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地界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未經該管機關或土地所有人及土地占有人同意。\n\n五、其他法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探、採礦之地域內，未經該管機關核准。\n\n六、其他法律禁止探、採礦之地域。","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31","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五款。\n\n二、原同條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分別移至第六款、第七款。\n\n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當地原住民得分享其相關開發利益，該立法意旨係為使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土地內從事各類資源開發，亦可兼顧地地方族群意願及產業發展。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特明定原住民族地區內，未經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仍申請設定礦業權者，應不予核准。","修正":"第二十七條　於下列各地域申請設定礦業權者，不予核准：\n\n一、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與軍事設施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n\n二、距商埠巿場地界一公里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n\n三、保安林地、水庫集水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區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n\n四、距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國道、省道、重要廠址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地界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未經該管機關或土地所有人及土地占有人同意。\n\n五、原住民族地區以內，未經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n六、其他法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探、採礦之地域內，未經該管機關核准。\n\n七、其他法律禁止探、採礦之地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2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