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25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議案名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8/LCEWA01_090108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8/LCEWA01_090108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慈庸等16人、委員黃秀芳等17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1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7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125070200400"}],"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黃秀芳","林昶佐","鍾孔炤","陳瑩","蔡易餘","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徐永明","黃國昌","尤美女","吳玉琴","吳焜裕","林麗蟬","鄭寶清","呂玉玲","王定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24"}],"mtime":"2024-01-18T23:49: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8","last_time":"2017-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8","會期":1,"字號":"院總第987號委員提案第18760號","laws":["01723"],"提案編號":"987委18760","案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為民間補習班轉介民眾辦理貸款繳交補習費用，因課程爭議或惡意倒閉等問題引發之還款糾紛頻傳，特提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學承電腦、威爾斯美語及線上語文學習網站TutorWell三間民間學習機構今年初無預警倒閉，受害學生、民眾高達11,000多人。\n二、近年民間補習班於推廣業務時，多以折扣為由，與民眾簽下一至三年不等，甚至所謂終身有效的長期契約，並誘導民眾向特定銀行或資融公司辦理貸款，分期給付學費；當出現課程糾紛或補習機構惡意倒閉時，民眾仍須獨自面對餘款的債務追討而求助無門。\n三、為杜絕亂象，維護民眾權益，特提出修正案，明定補習班之收費應以按月或按期方式繳納，按期收費者，每期以收取六個月之費用為限。另，補習班亦不得轉介其招收學生與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簽訂契約支付費用，避免還款糾紛，影響日後信用。","對照表":[{"law_id":"01723","law_nam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n\n前項第四款之負責人與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n\n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n\n三、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n\n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有前項情形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應予解聘或解僱。\n\n短期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或聘用教職員工前，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事項。\n\n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學生權益之保障，包括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訂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law_content_id":"01723:01723:2013-01-11-修正:9","說明":"一、增訂第五項，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預購型課程不宜事先收取過長期程之費用，爰比照學校學期制收費，按期收費者，以六個月費用為限。\n\n二、增訂第六項，禁止短期補習班以無償或有償方式，轉介學生向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之個人或法人簽訂貸款契約支付費用，避免日後糾紛。","修正":"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n\n前項第四款之負責人與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n\n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n\n三、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n\n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有前項情形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應予解聘或解僱。\n\n短期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或聘用教職員工前，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事項。\n\n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學生權益之保障，包括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訂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n\n短期補習班收費應按月或按期收取；按期收取者，以六個月費用為限。\n短期補習班不得轉介招收學生向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訂立貸款或其他金融商品契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25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