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25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8/LCEWA01_090108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8/LCEWA01_090108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費鴻泰","蔣乃辛","陳宜民","陳超明","柯志恩","鄭天財 Sra Kacaw","賴士葆","王育敏","吳志揚","顏寬恒","李彥秀","許淑華","王惠美","王金平","曾銘宗","林麗蟬","蔣萬安","張麗善","徐榛蔚","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mtime":"2024-01-18T23:49: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8","last_time":"2016-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8","會期":1,"字號":"院總第888號委員提案第18763號","laws":["04647"],"提案編號":"888委18763","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鑑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均已訂定「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相關退休年金給付」、「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等規定，為落實保障公務人員遺族經濟安全，爰提案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落實保障公務人員撫卹遺族經濟安全，爰參採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等規定，修正撫卹法第十三條，增訂「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相關退休年金給付」、「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等規定。\n二、另配合修正撫卹法第十三條，爰修正撫卹法第二十二條，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n三、檢附撫卹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4647","law_name":"公務人員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law_content_id":"04647:04647:2010-07-13-全文修正:13","說明":"一、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新增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n\n二、為因應未來撫卹金之發放取消支票或現金，而全面改採直撥入帳方式處理，復為落實本條第一項所定「請領撫卹金之權利、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及遺族代表人開立支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之意旨，以保障遺族基本經濟安全，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等規定，於本條第二項明定遺族代表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撫卹金之用，並於同條第三項明定該專戶內之存款，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俾強化該專戶之保障範圍與程度。\n\n三、撫卹金領受人如有冒領或溢領撫卹金者，以該筆款項欠缺法律上正當原因，不應納入保障範圍，爰於第四項明定是類款項應由支給或發放機關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n\n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n\n(一)勞動基準法\n\n第五十八條\n\n第二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n第三項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n\n第四項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n(二)勞工退休金條例\n\n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n\n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n\n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n(三)勞工保險條例\n\n第二十九條\n\n第一項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n\n第二項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n\n第三項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n(四)國民年金法\n\n第五十五條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n\n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n\n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第十三條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n\n遺族代表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撫卹金之用。\n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撫卹金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撫卹金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現行":"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47:04647:2010-07-13-全文修正:22","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三項。\n\n二、配合本法修正第十三條，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25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