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25070202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3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8/LCEWA01_09010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8/LCEWA01_09010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惠美","顏寬恒"],"連署人":["張麗善","林麗蟬","陳超明","曾銘宗","柯志恩","徐志榮","江啟臣","王育敏","林德福","徐榛蔚","黃昭順","許淑華","呂玉玲","陳宜民","陳雪生","費鴻泰","盧秀燕","陳怡潔","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mtime":"2024-01-18T23:49:3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8","last_time":"2016-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8783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18783","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顏寬恒等21人，鑑於為保障候選人之權益、使候選人為文宣負責及可張貼之宣傳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候選人文宣應親自簽名；然同條第二 項規定之廣告物，則無簽名之相同規定。考量宣傳品及廣告物同為廣告文宣，自宜作平等處理，課以相同之簽名義務，爰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民主化至今已數十載，各級選舉早已進入自由選舉階段，各候選人為了讓民眾能更瞭解候選人之政見以及論述，往往製作大量選舉文宣拉近與選民之距離，形成獨特的台灣選舉文化。\n二、為保障候選人之權益、使候選人為文宣負責及可張貼之宣傳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然同條第二項規定之廣告物，則無簽名之相同規定。\n三、考量宣傳品及廣告看板，同為選舉之宣傳廣告文宣，自宜作平等處理，課以相同簽名義務，爰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八條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應同時載明共同推薦之所有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n\n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n\n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各政黨或候選人應公平合理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n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56","說明":"考量宣傳品及廣告看板，同為選舉之宣傳廣告文宣，自宜作平等處理，課以相同簽名義務，爰增列競選廣告物亦應親自簽名。","修正":"第四十八條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並應載明政黨名稱，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應同時載明共同推薦之所有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n\n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n\n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各政黨或候選人應公平合理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n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25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