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30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8/LCEWA01_090108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8/LCEWA01_090108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陳歐珀","楊曜","陳賴素美","許智傑","蔡易餘","吳琪銘","鄭寶清","鄭運鵬","高志鵬","陳素月","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昆澤","呂孫綾","段宜康","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mtime":"2024-01-18T23:50: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8","last_time":"2016-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8797號","laws":["01786"],"提案編號":"1013委18797","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鑑於高級中等教育法自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然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第三項之規定，使原已負擔部分經費之直轄市政府將繼續負擔，原未負擔經費之直轄市政府卻毋庸負擔，形同對個別直轄市政府之差別待遇。為秉持平等原則，考量地方財源籌措困難，爰此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免納學費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第三項之規定，使原已負擔部分經費之直轄市政府將繼續負擔，原未負擔經費之直轄市政府卻毋庸負擔，形同對個別直轄市政府之差別待遇，為秉持平等原則，復考量地方財源籌措困難，爰予修正第三項，明定免納學費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n\n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n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64","說明":"現行條文第三項所定經費負擔方式，使原已負擔部分經費之直轄市政府將繼續負擔，原未負擔經費之直轄市政府卻毋庸負擔，形同對個別直轄市政府之差別待遇，為秉持平等原則，復考量地方財源籌措困難，爰予修正。","修正":"第五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n\n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3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