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3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8/LCEWA01_090108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8/LCEWA01_090108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柯志恩","王惠美","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盧秀燕","黃昭順","許毓仁","陳宜民","許淑華","徐榛蔚","蔣萬安","林麗蟬","張麗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mtime":"2024-01-18T23:50: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8","last_time":"2016-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18802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18802","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鑑於青少年容易受好朋友吸菸行為影響，根據國民健康署調查顯示，周遭有朋友吸菸相較於無吸菸朋友的青少年，其吸菸率高出10倍；父母為吸菸者相較父母為非吸菸者，其青少年吸菸率則高出2.2倍；上了大學的十八歲青年人，受吸菸同儕影響的機會增加，為延緩青年人接觸菸品，進而降低青年人吸菸率，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n\n孕婦亦不得吸菸。\n\n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15","說明":"為延緩青少年接觸菸品時間，削減菸品業者毒害青少年的機會，爰將吸食購買菸品年齡從十八歲提高至二十一歲。","修正":"第十二條　未滿二十一歲者，不得吸菸。\n\n孕婦亦不得吸菸。\n\n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二十一歲者吸菸。"},{"現行":"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n\n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16","說明":"一、修法理由同第十二條。\n\n二、明定購買菸品必須出示證明自己年齡之有效文件。","修正":"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二十一歲者。\n\n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n\n購買菸品未提供證明自己年齡有效證明文件者，任何人不得販售之，違反處罰販售者。"},{"現行":"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n\n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22","說明":"修法理由同第十二條。","修正":"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二十一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n\n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3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