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3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8/LCEWA01_090108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8/LCEWA01_090108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2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6070201300"}],"提案人":["王育敏","盧秀燕"],"連署人":["李彥秀","廖國棟Sufin‧Siluko","王惠美","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江啟臣","陳怡潔","費鴻泰","徐榛蔚","林麗蟬","曾銘宗","陳學聖","陳宜民","許毓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2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26"}],"mtime":"2024-01-18T23:50: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8","last_time":"2016-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8","會期":1,"字號":"院總第874號委員提案第18805號","laws":["02515"],"提案編號":"874委1880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盧秀燕等16人，有鑑於全球每年約有1.15億隻動物被拿來做實驗，化粧品動物實驗包括將化學物質塗抹在兔子、天竺鼠的皮膚上或是滴入其眼裡，以測試化粧品是否有刺激性或引發過敏反應，相當不人道。全球最大化粧品市場歐盟自2009年開始，全面禁止化粧品動物實驗，2013年起則禁止在歐盟販賣有動物實驗的產品，印度、以色列、澳洲、紐西蘭、巴西、美國等國，亦有現行法或審議中之修法草案，禁止以動物實驗作試驗或販賣有動物實驗產品。爰新增《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化粧品之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進行安全性試驗時，除該成分功能無法替代或經證實確具人體健康問題，並有詳細研究評估資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外，不得以動物作為試驗對象；另針對該施作動物實驗化粧品與販賣訂有禁售令，並於同法第三十五條設有一至二年之緩衝期，另併同修訂同法第二十七條，增加違反之處罰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國際人道協會資料顯示，全球每年約有1.15億隻動物被拿來做實驗，在台灣每年則約有100多萬隻實驗動物。化粧品動物實驗包括將化學物質塗抹在兔子、天竺鼠的皮膚上或是滴到牠們眼睛裡，測試化粧品是否有刺激性或引發過敏反應，另外，動物也會被重複的強迫餵食，來測試化粧品是否會導致疾病或危害健康，相當不人道。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亦委託民調公司調查顯示，76.5%國人認為動物不應該為了化粧品而受苦甚至死亡，69.2%國人支持立法禁止化粧品動物實驗，亦獲得23家廠商聯名支持修法。\n二、另查，全球最大的化粧品市場歐盟從2009年開始，全面禁止化粧品動物實驗，2013年起則禁止在歐盟販賣有動物實驗的產品，瑞士亦於2016年宣布將禁止銷售任何於新禁令通過後仍做動物實驗的化粧品；除歐盟外，印度、以色列、澳洲、紐西蘭、巴西、美國等國家，均有現行法或審議中之修法草案，禁止以動物實驗作測試或販賣有動物實驗的產品。\n三、爰參酌歐盟化粧品指令及相關報告，新增《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化粧品之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進行安全性試驗時，除該成分功能無法替代或經證實確具人體健康問題，並有詳細研究評估資料，且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外，不得以動物作為試驗對象；另於第三十五條，針對該施作動物實驗化粧品與販賣，並訂有一至二年之緩衝期；並修訂同法第二十七條，增加違反之處罰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對照表":[{"law_id":"02515","law_name":"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根據國際人道協會資料顯示，全球每年約有1.15億隻動物被拿來做實驗，在台灣每年則約有100多萬隻實驗動物。化粧品動物實驗包括將化學物質塗抹在兔子、天竺鼠的皮膚或滴入其眼裡，測試化粧品是否有刺激性或引發過敏反應；且實驗動物也會被重複的強迫餵食，以測試化粧品是否會導致疾病或危害健康，相當不人道。\n\n三、另查，全球最大的化粧品市場歐盟從2009年開始，全面禁止化粧品動物實驗，2013年起則禁止在歐盟販賣有動物實驗的產品，瑞士政府亦於2016年宣布將禁止銷售任何於新禁令通過後仍做動物實驗的化粧品；除歐盟外，印度、以色列、澳洲、紐西蘭、巴西、美國等國家，均有現行法或審議中之修法草案，禁止以動物實驗作試驗或販賣有動物實驗的產品。\n\n四、爰參酌歐盟化粧品指令及相關報告，新增本條規定，化粧品之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進行安全性試驗時，除該成分功能無法替代或經證實確具人體健康問題，有詳細研究評估資料，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外，不得以動物作為試驗對象；並於第二項規定不得販賣；第三項則說明第一項各款之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二　化粧品之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進行安全性試驗時，除有下列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外，不得以動物作為試驗對象：\n\n一、該成分被廣泛使用，且其功能無法以其他成分替代。\n\n二、經證實確具人體健康問題，並有詳細研究評估資料，證明有進行動物試驗之需要。\n\n違反前項規定之化粧品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不得販賣。\n\n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n\n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n\n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說明":"配合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新增，爰於本條第一項明訂處罰規定，違反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修正":"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n\n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n\n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現行":"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2515:02515:1972-12-19-制定:41","說明":"參酌歐盟通過全面性化粧品動物實驗禁令之時程，爰新增第二項，說明係逐步施行禁令，針對禁止化粧品動物實驗及禁止銷售經動物實驗之化粧品分別給予一年與二年期限，以期減少禁令對化粧品業者之可能衝擊。","修正":"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二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3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