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3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8/LCEWA01_090108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8/LCEWA01_090108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廖國棟等24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60406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21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4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7070200800"}],"提案人":["王育敏","費鴻泰","林麗蟬","蔣乃辛","王惠美","陳怡潔"],"連署人":["林德福","許毓仁","江啟臣","李彥秀","蔣萬安","陳宜民","盧秀燕","曾銘宗","徐榛蔚","廖國棟Sufin‧Siluko","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07"],"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4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9-3-36-12"}],"mtime":"2024-01-18T23:51: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8","last_time":"2017-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8","會期":1,"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18806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18806","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費鴻泰、林麗蟬、蔣乃辛、王惠美、陳怡潔等18人，有鑑於近年來毒品問題日益嚴重，施用毒品者不僅再犯率高且有年輕化之趨勢，亦衍生其他型態之犯罪，尤以財產犯罪為大宗，顯見吸食毒品已成為我國社會治安隱憂，實需挹注充分資源積極防制。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毒品防制基金，用於戒癮、教育、研究、毒品施用者之家庭支持協助等事項；另明定行政院應設置該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俾使該基金針對毒品防制發揮最大效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法務部統計，施用毒品再犯率高達68%，是所有犯罪類型再犯率最高者；且假釋中再犯罪遭撤銷假釋者，有38%是再度施用毒品，顯見現行毒癮戒治之模式與處遇仍待加強。另據教育部統計，103年度有1,700名學生遭通報藥物濫用，其中以高中職學生人數最多，占了六成以上，可見毒品年輕化問題日益嚴重，戕害國人身心健康。\n二、為有效解決毒品問題，亟需設立基金，積極結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衛生醫療資源，建構完整之防毒體系，包括整合地方警政、社政、就業職訓、醫療、教育、司法保護等資源，深化並廣化反毒教育；結合民間戒癮機構，有效實施毒癮犯戒治醫療；對於出監後之毒癮犯提供所需之輔導與協助，以及協調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落實社區處遇之追蹤輔導。\n三、爰此，新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毒品防制基金，用於戒癮、教育、研究、毒品施用者之家庭支持協助等事項，以期改善毒品氾濫問題；另明定行政院應設置該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主管機關之相關人員、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組成，俾使該基金針對毒品防制發揮最大效能。","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近年來毒品問題嚴重，不僅再犯率高，且有日益年輕化的趨勢，並衍生出許多其他型態之犯罪，尤以財產犯罪為大宗，顯見吸食毒品已成為我國社會治安之隱憂。\n\n三、為有效解決毒品問題，實應整合地方警政、社政、就業職訓、醫療、教育、司法保護等資源，並結合民間戒癮機構，有效實施毒癮犯戒治醫療，對於毒癮犯提供所需之輔導與協助，以及出監所後協調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落實社區處遇之追蹤輔導。\n\n四、爰新增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毒品防制基金，運用該基金挹注更多資源於反毒與戒毒政策上，以期有效改善我國毒品濫用之問題；並由行政院設置該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俾使該基金針對毒品防制發揮最大效能。","增訂":"第二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反毒教育、落實毒癮戒治等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n\n前項基金來源如下：\n\n一、政府預算撥充。\n\n二、違反本條例罰鍰之部分提撥。\n\n三、依本條例科處並繳納之罰金、沒收、追徵或抵償之現金或變賣所得。\n\n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五、受贈收入。\n\n六、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n\n二、補助毒品戒癮計畫之研究或實施。\n\n三、補助或委辦毒品防治宣導教育相關工作。\n\n四、提供毒癮者安置、就業、就學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n\n五、補助其他反毒相關業務。\n\n行政院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主管機關之相關人員、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組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3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