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3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8/LCEWA01_090108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8/LCEWA01_090108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江永昌"],"連署人":["林昶佐","蔡適應","林俊憲","王定宇","鄭寶清","姚文智","劉世芳","陳明文","黃秀芳","吳焜裕","洪宗熠","劉建國","黃偉哲","陳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mtime":"2024-01-18T23:51: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8","last_time":"2016-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8","會期":1,"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18807號","laws":["04645"],"提案編號":"234委18807","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江永昌等16人，有鑑於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請領方式為每半年發放乙次，行政院原於民國103年宣布，將在104年改為季領、107年時全面改制為月領退休俸，如此每年可節省十億元利息。但行政院後又基於選舉考量，以「此舉對國庫挹注有限，若驟然執行可能影響支領人財務規劃」為由，裁示維持原案。然月退金財務來源為國民納稅，「挹注有限」不應為停止改革理由。再者，基於社會正義原則，公務人員月退俸應改制為按月請領、次月發放，不得提前支領。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務人員之月退休金改制為按月發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之發給，第一次由支給機關核轉服務學校轉發，其後每六個月提前發放乙次：「一至六月份退休金於一月十六日發給；七至十二月份退休金於七月十六日發給。」。\n二、過去於每年1月及7月發放退休金，此時正好是稅收淡季，常必須靠舉債發放。若將發放方式改為月領，粗估每年可為國庫省下十億元。但行政院卻因選舉考量，不願進行改革，甚至以「對國庫挹注有限」的粗糙理由將已在弦上的改革案倉促撤下，未將國家利益置於最優先考量。\n三、另、無論是每月發或是半年發放一次，請領總額並無變動，並不會造成請領人實質權利損失。\n四、再者，基於社會正義原則，不應有少數人享有提前支領半年退休金之特殊待遇。\n五、綜上所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將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改為月領。","對照表":[{"law_id":"04645","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n\n一、年滿六十歲。\n\n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n\n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就下列方式擇一領取退休金：\n\n一、支領一次退休金。\n\n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n\n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n\n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n\n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n\n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人員，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九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n除前項人員外，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依本法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一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年滿五十歲以上者，亦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之計算，未滿一年畸零月數不計入。\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修正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得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n前項人員於退休生效日起一年內，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其加發之退休金，並繳回原服務機關。","law_content_id":"04645:04645:2015-11-13-修正:11","說明":"一、補充說明月退休金請領方式。\n\n二、應在可行範圍內，盡可能有效運用國庫資金。","修正":"第十一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n\n一、年滿六十歲。\n\n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n\n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就下列方式擇一領取退休金：\n\n一、支領一次退休金。\n\n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按月領取月退休金。\n\n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按月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n\n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按月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n\n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按月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n\n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人員，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九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n\n除前項人員外，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依本法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一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年滿五十歲以上者，亦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之計算，未滿一年畸零月數不計入。\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修正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得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n\n前項人員於退休生效日起一年內，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其加發之退休金，並繳回原服務機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3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