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31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9人","議案名稱":"「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8/LCEWA01_090108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8/LCEWA01_090108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9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117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24070200100"}],"提案人":["段宜康","何欣純"],"連署人":["黃偉哲","黃國書","吳思瑤","鍾佳濱","蔡易餘","蕭美琴","邱議瑩","賴瑞隆","李應元","李俊俋","張廖萬堅","洪宗熠","陳曼麗","王定宇","蔡適應","周春米","羅致政"],"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9-2-15-14"}],"mtime":"2024-01-18T23:51: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8","last_time":"2016-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8","會期":1,"字號":"院總第802號委員提案第18815號","laws":["01186"],"提案編號":"802委18815","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何欣純等19人，鑑於日前台南強震造成多處建築物倒塌之重大災難，顯示我國現場工程施工管控及品質應亟需強化，然現行營造業法對於工地主任一人同時擔任兩處工地主任職務或同時兼任不同工地其他職務，此類「多地執業」的情形，未給予明文限制，影響工程施工品質安全甚鉅，又目前工地主任管理機制，未依現行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有效執行工地主任應入公會立法旨意，造成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工作出現漏洞，影響職場施工品質與安全，爰此，擬具提出「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05年2月6日台南強震維冠大樓及其他建築物倒塌，造成115人寶貴生命死亡、551人受傷社會重大災難。經檢方查察，維冠大樓興建過程中，工地主任竟於2年內就更換3至4人，對此，凸顯應於現場實際掌握施工品質及安全的工地主任，未確實並專責對工程施工進行充分之管控及督導。\n二、營造業法第三十二條明定：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n三、確實施工過程在第一線實際執行掌控施工安人員是工地主任，所以對依法設置之工地主任應做必要性實質管理。工地主任依法負責按圖施工責任外，整個承攬工程人、機、料及環境衛生、勞工安全……皆是工地主任法定應辦工作事項，營造業立法成立工地主任公會旨意，就是規定公會應肩負輔導及管理全國工地主任龐大業務，惟法令遺落訂定工地主任應業必歸會相關配套罰則，又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卻未針對工地主任建置登錄管理系統勾稽制度，以致於工地主任法定職責在管理面無法落實職場，造成營造業與工地主任均有偽造證件與兼任多個工地職務的情形層出不窮。\n四、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惟目前制度卻未制定未加入公會而執行業務之配套罰則，致使公會法定職責，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執行面未能有效落實，造成工地主任執業輔導及管理機制出現漏洞。\n五、爰比照同法第七條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未加入公會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職務，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執業者，處以警告處分。","對照表":[{"law_id":"01186","law_name":"營造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n\n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6:01186:2003-01-13-制定:34","說明":"一、新增本條第二項，工地主任執行業務，為符合營造業法第三十二、三十四條規定營造業專業人員應專任立法目的及爰依內政部102年12月12日內授營中字第1020358327、99年6月25日營署中建字第0990038209號及95年10月20日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186號等函文說明及工程採購契約第九條施工管理第三款條文規定：工地主任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提案增訂本條文。\n\n二、目前營造業設置工地主任，諸多為多地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之業務，違反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為使營繕工程管理能更臻健全，確保營造業工程施工品質與安全，應明訂工地主任不得兼任多個工地，以杜絕違法情事發生。\n\n三、因項次調整修正文字，將前項改為第一項。","修正":"第三十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n\n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n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六十二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n\n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n\n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law_content_id":"01186:01186:2003-01-13-制定:70","說明":"一、為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如違反者，予以訂定罰則，以杜絕違法情事之發生，確保營造業工程施工品質與安全。\n\n二、本款增訂係為配合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工地主任『應』加入公會之配套機制，以落實條文立法旨意，使得機關執行法令行政作業能一致性，確保施工品質與安全及營造業健全經營。\n\n1.為免因受聘之工地主任違反規定，影響營造業正常營運，若發現有未依現行法令規定加入公會而執行業務者，通知補辦手續，屆期仍不辦理者，予以警告處分。\n\n2.配合工程採購契約第九條第二款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相關法令及第三款之規定，明訂通知單位及改善期限配套，使政策得以有效執行。\n\n3.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工地主任違反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相關罰則，予以約束，以符其規範與機制。\n\n三、配合增訂本條款第二項之規定，爰增修項次調整。","修正":"第六十二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n\n營造業工地主任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應加入公會後，始得執行其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違反者，工程主辦單位通知日起十五日內補辦，屆期仍不辦理者，予以警告處分。\n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n\n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3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