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31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8/LCEWA01_090108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8/LCEWA01_090108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林俊憲","賴瑞隆"],"連署人":["蘇震清","黃偉哲","葉宜津","蔡易餘","王榮璋","鄭運鵬","鍾佳濱","蔡適應","吳思瑤","陳明文","莊瑞雄","姚文智","李應元","鄭寶清","吳焜裕","陳亭妃","邱議瑩","張廖萬堅","徐國勇","陳素月"],"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mtime":"2024-01-18T23:51: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8","last_time":"2016-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8817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8817","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林俊憲、賴瑞隆等23人，鑑於政府開放中資來台投資不動產，其目的係為活絡不動產市場交易，促進經濟成長，惟仍須有效管制，以避免形成炒作房市，影響正常交易，損害人民居住權益。為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遏阻不當之炒作行為，確保民眾居住權益，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應予修正，並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條之罰則，以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開放中國資金來台投資不動產，係以引進他國資金，藉以活絡交易市場，而非任其於臺灣炒作房市，賺取不當利益，惟開放後一再發生「假外資真中資、假台商真中資」，炒作我國不動產價格，影響房市正常交易，嚴重損害國人權益，破壞居住正義。與當初開放投資之目的有違，故有予以控管之必要。\n二、中國人民購買我國之預售屋，目的係為取得該不動產之物權，相關行為自應受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範。惟查所謂預售屋，係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因尚未於登記機關完成登記，不具物權效力，故預售屋買賣性質屬債權法律行為而非物權法律行為，無法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n三、為有效防範陸資藉由購買預售屋炒作我國不動產價格，影響社會安定及不動產市場穩定，對於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銷售者，應處以銷售金額一定比率之罰鍰，以收遏阻之效。\n四、綜上，為落實政府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政策意旨，避免陸資炒房，影響房市交易，確保國人居住權益，爰明文禁止陸資來臺買賣預售屋，並增訂罰則。","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九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但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n\n前項申請人資格、許可條件及用途、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審核方式、未依許可用途使用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94","說明":"一、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一○○年十一月一日陸經字第一○○九九○八一九八號函：「……三、政府規劃及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相關政策並不包括購買預售屋等涉及炒作或賺取差價之行為。……」及一○一年二月一日陸經字第一○一九九○○三○八號函：「……三、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藉由購買臺灣地區預售屋之方式，進而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物權乙節，既係以取得不動產物權為目的，相關行為應屬兩岸條例第六十九條及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整體規範之管理範疇，自應受到許可法規之限制。……」。\n\n二、查所謂「預售屋」，參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定義：「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預售屋買賣性質屬債權法律行為而非物權法律行為，基於上揭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政策意旨及法律保留原則，爰增列第二項規定，明文禁止陸資來臺買賣預售屋，原第二項規定並移列第三項。","修正":"第六十九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但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n\n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不得買賣臺灣地區預售屋。\n第一項申請人資格、許可條件及用途、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審核方式、未依許可用途使用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有效防範陸資藉由購買預售屋炒作我國不動產價格，影響社會安定及不動產市場穩定，對於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銷售者，處以銷售金額一定比率之罰鍰。","修正":"第八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銷售者銷售金額百分之十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31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