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31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議案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8/LCEWA01_090108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8/LCEWA01_090108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372/108230137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372/108230137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372/108230137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372/108230137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增訂第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0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1000"}],"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曾銘宗","江永昌","張廖萬堅","鍾佳濱","陳學聖","黃國書","何欣純","吳思瑤","陳曼麗","蔣萬安","鍾孔炤","陳宜民","黃秀芳","陳瑩","吳焜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2-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0-1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2-5"}],"mtime":"2024-01-18T23:51: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8","last_time":"2019-10-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18818號","laws":["01754"],"提案編號":"1605委18818","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有鑑於教育經費規定，預算合計應不低於籌編時前3年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23%。而我國重視各級教育，從高等教育至幼兒教育，政府皆有提出各項措施，然經費拮据，且公私立資源分配不當，讓國民所使用到的資源分配不均，現行教育經費仍需補助。有鑑於此，本席特提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調高為百分之二十三點五，以保障教育部經費得以充分運用，增加教育補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照現行規定，各級政府的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籌編時前3年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23%。\n二、我國重視各級教育，從高等教育至幼兒教育，政府皆有提出各項措施，然補助經費拮据，且公私立資源分配不當，讓國民所使用到的資源分配不均，現行教育經費仍需補助。\n三、爰此，本席特提案「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案」，將原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調高為百分之二十三點五，以保障教育部經費得以充分運用，增加教育補助。","對照表":[{"law_id":"01754","law_nam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n\n前項所稱歲入淨額為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說明":"一、為因應政府推動組織再造政策，原行政院所屬之體育委員會與青年輔導委員會，已併入教育部管轄範疇，並適用「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但過去原編列之教育部經費，分散撥列予體育及青年輔導業務，因而導致教育部原本保障經費遭到排擠，且預算亦有遭縮編之虞，恐影響教育政策落實與發展。\n\n二、由於政府宣示於民國103年實施十二年國教，相關教育所需經費增加約兩百億元，該預算亦須予以編足。","修正":"第三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n\n前項所稱歲入淨額為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31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