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31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議案名稱":"「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8/LCEWA01_090108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8/LCEWA01_090108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428070300100"}],"提案人":["盧秀燕","顏寬恒"],"連署人":["李應元","陳宜民","曾銘宗","孔文吉","張麗善","劉櫂豪","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陳雪生","許毓仁","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趙正宇","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9-1-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9-1-20-11"}],"mtime":"2024-01-18T23:51: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8","last_time":"2016-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783號委員提案第18819號","laws":["01592"],"提案編號":"1783委18819","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顏寬恒等16人，有鑑於我國現行「規費法」並未特別優待學生，致經濟弱勢之學生須與有完全經濟能力者負擔相同規費，此種齊頭式平等不僅難謂合理，更扼殺善用國家與社會資源培育學子的初衷。教育者，國之大計，百年樹人，本席特提出「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學生納入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規費之對象，使其在法源明確下獲得減免優待及充分教育之機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學生因尚未有收入乃屬經濟上弱勢。為照顧渠等生活，社會上許多服務都有相關優惠且行之有年，例如交通票券優惠、文藝活動優惠，以及餐影娛樂優惠等。另一方面，學生是國家未來的棟樑，世界諸國無不將教育下向紮跟，期能許給下一代良好、豐富的教育資源。例如許多世界知名博物館、圖書館、各式展覽，都有學生免費入場、參觀待遇。顯見，照顧我們的下一代、讓孩子有難忘的青春，不僅是社會共識，也是國際認同價值。\n二、然而，我國現行「規費法」並未特別優待學生，致經濟弱勢之學生須與有完全經濟能力者負擔相同規費，此種齊頭式平等不僅難謂合理，更扼殺善用國家與社會資源培育學子的初衷。民國一○四年中，財政部發函文化部，明示「規費法」中並無學生、軍警及家庭卡等優惠票依據而要求檢討取消；未來教育部所屬博物館及故宮博物院若無合理合法理由，也應取消學生票優惠。雖財政部稍後改稱僅是提供法規解釋供參考，卻已造成各公立博物館因營收考量，而紛紛檢討學生票之存廢。此舉對我國育才傷害甚鉅、甚深遠，應予檢討。\n三、教育者，國之大計，百年樹人，本席特提出「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學生納入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規費之對象，使其在法源明確下獲得減免優待及充分教育之機會。完臻法制，嘉惠莘莘學子。","對照表":[{"law_id":"01592","law_name":"規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n\n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n\n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n\n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n\n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n\n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n\n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n\n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law_content_id":"01592:01592:2002-11-19-制定:12","說明":"一、我國現行規費法並未特別保護學生，致渠等須與有完全經濟能力者負擔相同規費，此種齊頭式平等不僅難謂合理，更扼殺善用國家與社會資源培育學子的初衷。\n\n二、教育者，國之大計，百年樹人，本席特提出「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學生納入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規費之對象，使其在法源明確下獲得充分保護。","修正":"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n\n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n\n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n\n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n\n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n\n五、辦理或持有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n\n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n\n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31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