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國勇等32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9/LCEWA01_090109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9/LCEWA01_090109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國勇"],"連署人":["劉櫂豪","蔡適應","陳歐珀","蘇震清","黃秀芳","鄭寶清","鍾孔炤","吳思瑤","趙天麟","呂孫綾","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段宜康","羅致政","黃國書","張廖萬堅","余宛如","蔡易餘","陳素月","李俊俋","林靜儀","陳賴素美","何欣純","吳焜裕","蘇治芬","王定宇","劉建國","洪宗熠","陳亭妃","林俊憲","蕭美琴","陳曼麗"],"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mtime":"2024-01-18T10:21: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15","last_time":"2016-05-03","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8822號","提案編號":"1607委18822","案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32人，鑑於民意代表由政黨提名，經人民以選舉方式委託監督政府，為使選民與政黨、傳播媒體等得經由公開的表決結果，評斷民意代表的政治表現，落實國會改革，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可知，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係採無記名投票原則。\n二、惟民意代表由政黨提名，經人民以選舉方式委託監督政府，記名投票有其正當性。如前所述，選民與政黨、傳播媒體等可以經由公開的表決結果，評斷議員的政治表現，並在未來的選舉予以裁判。換言之，國會議員在議場中的各種表現，基本上應無秘密可言，贊成或反對都應該載於紀錄，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記名投票的正當性由此而來。憲法增修條文中，即規定立法院行使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投票，係採取記名投票。\n三、再者，「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政治制度的透明化、公開化是民主進步之表徵，透過將政府施政的過程及內容，公開在社會民眾面前共同檢視，才能達到端正政風、實現改革之目的。\n四、準此，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將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不受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無記名投票即秘密投票原則之限制予以明文。","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73","說明":"一、在議學規範中，對於人選的表決，係採取無記名投票；對事務的表決，係採取記名投票之基本原則。不記名投票的主要用意在於確保投票人個人自由意志的貫徹，不受他人影響；以秘密方式進行，可以讓投票者不必顧慮各種威脅利誘及情面干擾。記名投票則是表決公開，投票者必須對外界的期待與要求加以回應，並為其投票決定擔負起政治責任。\n\n二、民意代表由政黨提名，經人民以選舉方式委託監督政府，記名投票有其正當性。如前所述，選民與政黨、傳播媒體等可以經由公開的表決結果，評斷議員的政治表現，並在未來的選舉予以裁判。換言之，國會議員在議場中的各種表現，基本上應無秘密可言，贊成或反對都應該載於紀錄，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n\n三、準此，爰修正現行條文第六十六條規定，將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不受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無記名投票即秘密投票原則之限制予以明文。","修正":"第六十六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以記名投票互選之，不受本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