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3人","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9/LCEWA01_090109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9/LCEWA01_090109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5072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5人「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1700"}],"提案人":["徐國勇"],"連署人":["呂孫綾","陳歐珀","蔡適應","羅致政","段宜康","張廖萬堅","黃秀芳","鍾孔炤","余宛如","何欣純","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蘇治芬","吳焜裕","陳賴素美","王定宇","劉建國","洪宗熠","陳亭妃","陳曼麗","林俊憲","周春米","陳素月"],"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22"]}],"mtime":"2024-01-18T23:43: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15","last_time":"2016-07-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9","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823號","laws":["04401"],"提案編號":"23委18823","案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3人，鑑於民意代表由政黨提名，經人民以選舉方式委託監督政府，為使選民與政黨、傳播媒體等得經由公開的表決結果，評斷民意代表的政治表現，落實國會改革，爰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民意代表係由政黨提名，經人民以選舉方式委託監督政府，記名投票有其正當性。如前所述，選民與政黨、傳播媒體等可以經由公開的表決結果，評斷議員的政治表現，並在未來的選舉予以裁判。換言之，國會議員在議場中的各種表現，基本上應無秘密可言，贊成或反對都應該載於紀錄，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記名投票的正當性由此而來。憲法增修條文中，即規定立法院行使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投票，係採取記名投票。\n二、再者，「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政治制度的透明化、公開化是民主進步之表徵，透過將政府施政的過程及內容，公開在社會民眾面前共同檢視，才能達到端正政風、實現改革之目的。\n三、準此，為配合本席提出之憲法第六十六條修正草案，爰提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將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予以明文。","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n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law_content_id":"04401:04401:1999-01-12-全文修正:3","說明":"一、在議學規範中，對於人選的表決，係採取無記名投票；對事務的表決，係採取記名投票之基本原則。不記名投票的主要用意在於確保投票人個人自由意志的貫徹，不受他人影響；以秘密方式進行，可以讓投票者不必顧慮各種威脅利誘及情面干擾。記名投票則是表決公開，投票者必須對外界的期待與要求加以回應，並為其投票決定擔負起政治責任。\n\n二、民意代表由政黨提名，經人民以選舉方式委託監督政府，記名投票有其正當性。如前所述，選民與政黨、傳播媒體等可以經由公開的表決結果，評斷議員的政治表現，並在未來的選舉予以裁判。換言之，國會議員在議場中的各種表現，基本上應無秘密可言，贊成或反對都應該載於紀錄，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n\n三、準此，為配合憲法第六十六條修正草案，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條規定，將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予以明文。","修正":"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以記名投票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n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