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1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議案名稱":"「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8/LCEWA01_090108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8/LCEWA01_090108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鄭寶清"],"連署人":["陳賴素美","陳素月","吳琪銘","尤美女","黃秀芳","鍾佳濱","徐國勇","葉宜津","林俊憲","吳焜裕","陳曼麗","劉建國","顧立雄","洪宗熠","王定宇","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余宛如"],"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mtime":"2024-01-18T23:51: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08","last_time":"2016-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8829號","laws":["01060"],"提案編號":"1044委18829","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鄭寶清等19人，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通過後，中央選舉委員會已然法制化，其組織運作之獨立與公正，有維持之必要。惟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僅作為選務機關，選政事務則由內政部專責，由一非獨立之行政機關負責選舉政策及法令，進而指揮具獨立性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執行選務，日後選政、選務意見相異時，勢必造成兩機關分工之衝突，顯與中選會作為一獨立機關存在之核心價值相悖離。爰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以我國選舉制度而言，最高選舉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其組織法制化後，已非寄身於選舉罷免法下之選務機關，而係獨立機關，自應負起全國性選舉相關法規及相關程序等政策制定草擬與核定之責。\n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法制化並明定為獨立機關，其目的即在於減少政治介入，以維護選舉之公平與公正。然依據現行規定，中選會僅負責選務事項，有關選政則屬內政部職掌，選政、選務分屬不同機關，將產生中選會執行選務工作遇有法令解釋爭議時，仍須由內政部進行釋示之情事，實有損獨立機關辦理選務之公平與公正，爰提案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相關條文，將選政、選務明定為中選會之職掌，以避免因選務、選政分由不同機關各自辦理，造成選務執行紛亂之現象。","對照表":[{"law_id":"01060","law_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n\n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n\n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n\n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n\n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n\n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2","說明":"一、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n\n二、鑑於選舉事務具高度之專業性並企求高度之公平正義，統由被賦予獨立角色之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可保障選舉專業不受特定範圍政治力之干涉，確保選舉公平公正進行。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該組織就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僅限於「選務事項」，未包括「選舉政策」。為避免選政與選務分由不同機關辦理，產生落差與脫節現象，爰此，修正本款限定選務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n\n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n\n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n\n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n\n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n\n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及政策制度之擬訂與審議，及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現行":"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n\n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n\n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n\n五、委員提案之事項。\n\n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6","說明":"一、本條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n\n二、選務機關之選務、選政合一本為世界潮流；尚且，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等事務，應由獨立超然之選務機關職掌，以確保選務之公開與公正。惟，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法第六條規定該會僅得議決相關選務事項，而未包括選舉政策制度之制定，日後恐有損選務之獨立性。爰此，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第一款條文。","修正":"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事項之政策制度之擬定與審議，及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n\n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n\n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n\n五、委員提案之事項。\n\n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