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1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9/LCEWA01_090109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9/LCEWA01_090109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莊瑞雄","吳琪銘"],"連署人":["許智傑","羅致政","劉櫂豪","蘇巧慧","陳素月","葉宜津","王定宇","劉建國","蔡易餘","黃偉哲","黃國書","徐國勇","蔡培慧","陳其邁","王榮璋","余宛如","張廖萬堅","李俊俋","陳曼麗"],"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1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16"}],"mtime":"2024-01-18T23:46: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15","last_time":"2017-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18838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18838","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吳琪銘等21人，茲因2011年日本強震引發大海嘯，尤以核能電廠爆炸致輻射污染擴散災害，日本首相即刻召集其國家安全會議因應之，我國時亦由馬總統召開「重大災害因應作為研討會」，並由國家安全會議主導；就國家安全會議職權而言，對於重大複合式災害確屬適格且具有正當性之統合專責機關，國家安全會議未來要負起總統諮詢與政策整合的責任，針對複合式的災害統合災害防救之協調功能與職責，與行政院協同規劃有效的應變方案，爰予以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條文為刪除並修正為明定複合式重大災害應變之統合權責。\n二、有鑒於2011年日本318強震引發大海嘯，尤其核能電廠爆炸致輻射污染擴散災害，日本首相即刻召集其國家安全會議因應之，我國亦由總統召開國家安全高層之「重大災害因應作為研討會」，可見當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災害發生時，行政院應負責統合有關機關。對於重大複合式災害，必要時應提升至國家安全層次，由行政院協同國家安全會議召開國家安全協調會報，共同負起提供總統諮詢與政策整合的責任，協同規劃有效的應變方案，才能將台灣可能面對的環境危機降到最低，確保國家的永續經營與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n三、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一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基上規定應將重大複合式災害歸為國家重大變故，必要時應提升至國家安全層次，由行政院協同國家安全會議召開國家安全協調會報，應屬適格又適法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刪除第三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刪除)","說明":"一、原條文為刪除並修正為明定複合式重大災害應變之統合權責。\n\n二、此次日本強震引發大海嘯，尤其核能電廠爆炸致輻射污染擴散災害，日本首相即刻召集其國家安全會議因應之，我國亦由總統召開國家安全高層之「重大災害因應作為研討會」，可見當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災害發生時，行政院應負責統合有關機關。對於重大複合式災害，必要時應提升至國家安全層次，由行政院協同國家安全會議召開國家安全協調會報，共同負起提供總統諮詢與政策整合的責任，協同規劃有效的應變方案，才能將台灣可能面對的環境危機降到最低，確保國家的永續經營與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n\n三、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一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基上規定應將重大複合式災害歸為國家重大變故，必要時應提升至國家安全層次，由行政院協同國家安全會議召開國家安全協調會報，應屬適格又適法之規定。","修正":"第三條　為統合複合式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行政院應邀集各有關機關、單位，召開重大災害緊急應變協調會報；必要時，會同國家安全會議召開國家安全協調會報，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及相關人員列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1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