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9/LCEWA01_090109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9/LCEWA01_090109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3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50509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0900"}],"提案人":["黃國書","鍾孔炤","莊瑞雄","蘇震清"],"連署人":["趙天麟","吳焜裕","陳曼麗","呂孫綾","陳素月","蔡易餘","吳琪銘","蘇巧慧","劉櫂豪","蕭美琴","余宛如","張廖萬堅","李俊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5"],"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8"}],"mtime":"2024-01-18T23:46: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15","last_time":"2016-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8850號","laws":["01718"],"提案編號":"1013委18850","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鍾孔炤、莊瑞雄、蘇震清等17人，鑑於少子化現象之因應已成為國民教育必須面對之重要議題，在各地國中小學新生人數遞減之狀況下，整併裁撤之案例與相關爭議可預見將會陸續增加。為保障裁併學校對學童的受教權、家長的教育選擇權、教職員的工作權，另考量裁併校對於當地社區民眾的生活與發展之影響，為免屢屢發生激烈抗爭甚至損及利害關係人權益，並將民主參與討論之精神納入相關程序，並以法律作為明確授權訂定相關命令之依據。查現行國民教育法並未就學校整併事宜加以規範，雖教育部已研擬「小型學校發展評估指標」及「國民中小學整併之處理原則」，惟國民教育屬地方自治權限，故前開指標及原則僅能作為地方之參考。鑑於教育乃百年大計，中央不應於裁併校議題中自外於討論，為使小校整併作業能以學生學習權益為最大考量面向，而非僅著眼於經濟效益，且能循一套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辦理，爰建議增訂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賦予其法源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辦理合併或裁撤之目的以及授權教育部就整併事項訂定相關準則。\n\n三、第二項明定民主參與程序與後續空間利用規畫應納入程序，讓與政策相關的各群體及利害關係人得以參與決策並表達意見。\n\n四、第三項明定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合併或裁撤須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教育部核定辦理。希冀藉由教育部作為監督單位，促使地方政府落實民主審議程序，凝結社會共識後方得進行廢併校作業。至於偏鄉與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另依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增訂":"第四條之一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裁撤；其相關準則由教育部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合併或裁撤前，應先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後續財務支援計畫，並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經充分溝通後舉行聽證。\n\n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裁撤，應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教育部核定。\n\n偏鄉與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裁撤另依相關法規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