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9/LCEWA01_090109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9/LCEWA01_090109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0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4300"}],"提案人":["陳怡潔","許毓仁","徐榛蔚"],"連署人":["林麗蟬","蔣萬安","鄭寶清","陳明文","江啟臣","鄭天財 Sra Kacaw","周陳秀霞","賴瑞隆","陳超明","陳素月","羅致政","蔡適應","陳亭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06"]}],"mtime":"2024-01-18T23:46: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15","last_time":"2016-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18852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18852","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許毓仁、徐榛蔚等16人，鑑於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僅針對謊報災害者予以適當處罰，卻未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造成占線行為者予以懲處，除增加接線警務人員困擾，更危害到民眾報案之權益。再者，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增訂無故撥打報案專線，經警告後無效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僅針對謊報災害者予以適當處罰，卻未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造成占線行為者予以懲處，除增加接線警務人員困擾，更危害到民眾報案之權益。\n二、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n三、根據警政署統計，104年5月至104年12月接到報案電話中，未派遣警力案件共計139萬3,32件，其中謊報案件有1,025件、精神異常有131,875件、酒醉民眾有18,081件、騷擾電話有130,876件，前述案件數，皆被警政署視為無效電話，其中騷擾電話就占將近10分之1，情況相當嚴重。\n四、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增訂無故撥打報案專線，經警告仍無效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嚇阻惡意濫打報案專線之不肖人士。","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n\n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n\n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說明":"一、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n\n二、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四款，無故撥打報案專線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嚇阻惡意濫打報案專線之不肖人士。","修正":"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n\n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n\n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n\n四、無故撥打報案專線，經警告後無效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