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9/LCEWA01_090109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9/LCEWA01_090109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怡潔","周陳秀霞","呂玉玲"],"連署人":["陳學聖","徐榛蔚","蔣乃辛","許毓仁","羅致政","江啟臣","鄭天財 Sra Kacaw","林麗蟬","鄭寶清","陳明文","蔣萬安","鄭麗君","陳超明","陳其邁","陳素月"],"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1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2"],"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2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9-3-23-13"}],"mtime":"2024-01-18T23:46: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15","last_time":"2017-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9","會期":1,"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8853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8853","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周陳秀霞、呂玉玲等18人，鑑於客運駕駛罔顧乘客生命安全，於載客時低頭使用手機、平板等情事時有所聞，然我國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已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或平板得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但並未針對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給予更嚴厲的懲處，為保障搭乘客運民眾之生命安全，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明定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若使用手機、平板或有其他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已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或平板得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但並未針對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給予更嚴厲的懲處，致使客運駕駛罔顧乘客生命安全，於載客時低頭使用手機、平板等情事時有所聞。\n二、民眾搭乘大眾交通運輸或計程車，等同把自身生命安全託付予職業汽車駕駛人，但我國卻時常發生有不肖職業駕駛人，貪圖自己的便利，罔顧乘客生命安全，於載客時仍然低頭使用手機或是平板電腦，此行為實須透過嚴格的法律命令予以嚇阻。\n三、綜上所述，為保障搭乘客運民眾之生命安全，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明定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若使用手機、平板或有其他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n\n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n\n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43","說明":"一、增訂第六項。\n\n二、本條第一項雖已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或平板得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但並未針對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給予更嚴厲的懲處，致使客運駕駛罔顧乘客生命安全，於載客時低頭使用手機、平板等情事時有所聞。\n\n三、為保障搭乘客運民眾之生命安全，爰於本條增訂第六項，明定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若使用手機、平板或有其他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n\n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n\n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