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9/LCEWA01_090109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9/LCEWA01_090109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怡潔","鄭寶清"],"連署人":["林麗蟬","張麗善","馬文君","蔣乃辛","陳明文","鄭天財 Sra Kacaw","費鴻泰","周陳秀霞","徐榛蔚","余宛如","陳素月","曾銘宗","陳超明","鄭麗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mtime":"2024-01-18T23:46: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15","last_time":"2016-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9","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885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8854","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鄭寶清等16人，鑑於國人通勤習慣改變，搭乘高速鐵路、捷運等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人數與日俱增，然我國刑法公共危險罪中，對於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殺傷力之危險器具者，僅限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才有較重之刑罰處分；再者，前（103）年5月21日台北捷運爆發持刀隨機無差別殺人慘案，顯見現行規定已不符合當前社會之需求，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新增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安全者，同危害飛航安全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大眾運輸工具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國人通勤習慣改變，搭乘高速鐵路、捷運等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人數與日俱增，然我國刑法公共危險罪中，對於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殺傷力之危險器具者，僅限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才有較重之刑罰處分。\n二、前（103）年5月21日在台北捷運爆發隨機無差別殺人事件，造成4死22傷的慘案，顯見我國公共危險罪中，對於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安全之保障太低，實有檢討修正提高刑罰之必要。\n三、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新增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安全者，同危害飛航安全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大眾運輸工具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14","說明":"一、我國國人通勤習慣改變，搭乘高速鐵路、捷運等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人數與日俱增，然依據本條文之規定中，對於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殺傷力之危險器具者，僅限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才有較重之刑罰處分。\n\n二、去（103）年5月21日在台北捷運爆發隨機無差別殺人事件，造成4死22傷的慘案，顯見我國刑法有關公共危險罪中，對於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安全之保障太低，實有檢討修正提高刑罰之必要。\n\n三、綜上所述，爰於本條文中，除飛航安全外，新增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安全。\n\n四、本條文所謂大眾運輸工具依照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包含：\n\n一、市區汽車客運業。\n\n二、公路汽車客運業。\n\n三、鐵路運輸業。\n\n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n\n五、船舶運送業。\n\n六、載客小船經營業。\n\n七、民用航空運輸業。","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安全、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大眾運輸工具、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