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6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9/LCEWA01_090109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9/LCEWA01_090109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昭順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案。","billNo":"1071210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2500"}],"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1-07"],"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4"}],"mtime":"2024-01-18T23:47: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15","last_time":"2018-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9","會期":1,"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18856號","laws":["01542"],"提案編號":"727委18856","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基於落實產業民主、促進勞資和諧及擴大勞工參與，明定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應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設置勞工董事，以強化保障勞工權益、提升公司治理成效。爰此，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根據勞動部統計，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至104年九月，我國35家國營事業中，設有56位勞工董事，增設勞工董事制度施行成效尚稱良好，其正面意義宜延伸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n\n三、參酌國內學者之研究，勞工董事可以提升公司治理成效，並顯示透過勞工董事之設立，有助於監督企業公司治理與提高履行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成效。其正面意義宜延伸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n\n四、根據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European Trade Union Institue）的調查報告，歐洲至少有19個國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勞工／工會代表董事。其中，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甚至允許勞工廣泛、深入參與企業董事會運作。德國的相關研究報告顯示，勞工董事可促進企業的創新、生產效率、獲利率、會計資訊透明化等。\n\n五、由於勞工身處公司各階層，了解公司各階層之實際運作狀況，對於溝通、參與均有其必要性。\n\n六、董事會責任之一與確保勞工權益有關，若公司設立勞工董事，在勞工董事之參與、提供勞工意見的溝通之下，將有助董事會執行董事職責，有效率執行董事會之責任。\n\n七、綜上所述，爰增訂員工董事設置及資格。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n\n八、第一項中之員工董事，由公司全體員工選舉之。但於已設立工會之公司，由工會推派之。\n\n九、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均受「公司法」第三十條限制，員工董事也應受相同要件之限制，於第三項中規定之。\n\n十、員工董事之選舉方式、由工會推派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勞動部定之。","增訂":"第十四條之七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n\n前項員工董事，由公司全體員工選舉之。但於已設立工會之公司，由工會推派之。\n\n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員工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n\n員工董事之選舉方式、由工會推派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勞動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