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6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9/LCEWA01_090109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9/LCEWA01_090109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mtime":"2024-01-18T23:47: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15","last_time":"2016-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8858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8858","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勞動基準法雖已明定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然因缺乏違反之明確法律效果，往往產生法律適用之爭議，無法充分實質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爰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勞雇雙方訂定勞動條件不符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時，無效，並應回歸適用本法規範之最低標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n\n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2","說明":"一、增列第三項。\n\n二、本法明文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規定之最低標準，以保障在工作場域中長期處於弱勢之勞工權益，得不受雇主不對等之侵害，並維持我國勞雇關係之平衡。\n\n為加強本法對於勞工權益之實質保護力，爰明定勞雇雙方所訂之勞動條件不符本法訂定之最低標準時，應令該勞動條件無效，並回歸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適用之，作為違法樣態之明確處理原則。","修正":"第一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n\n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n\n違反前項規定者，無效；無效之部分，應適用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6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