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2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9/LCEWA01_090109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9/LCEWA01_090109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6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2070201200"}],"提案人":["羅明才","顏寬恒","呂玉玲","蔣乃辛","陳學聖","徐榛蔚"],"連署人":["李鴻鈞","蔣萬安","林麗蟬","費鴻泰","李彥秀","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王育敏","林為洲","林德福","陳雪生","陳宜民","許毓仁","羅致政","周陳秀霞","徐志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13"],"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6-21"]}],"mtime":"2024-01-18T23:47: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15","last_time":"2016-06-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8866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8866","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顏寬恒、呂玉玲、蔣乃辛、陳學聖、徐榛蔚等22人，鑑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或之後）其影響各行政區之程度不同，地方政府雖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通報停止辦公，卻常因通勤圈之間不同地方政府有不同的處置，常令勞工不知所措，亦無法規規定民間企業應採取之對應方案而各行其是，更有雇主要求勞工以其他假別抵扣或者扣薪等情事發生引起勞資紛爭。爰此，本席參考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符合一定條件下，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薪水或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天然災害發生時（或之後）其影響各行政區之程度不同，地方政府雖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通報停止辦公，卻常因通勤圈之間，不同的地方政府有不同的處置，常令勞工不知所措。同時，亦無法規規定民間企業應採取之對應方案而各行其是，更有雇主要求勞工以其他假別抵扣或者扣薪等情事發生，進而引起勞資紛爭。\n二、以台灣常見的颱風假為例，常因行政區、地方政府不同調而往往有一橋之隔或一路之隔，而有需要出門犯險上班，與依規定通報停止辦公的不同現象。而颱風路徑預報與影響更非地方政府能完全評估與預測，故實宜參考通勤圈之概念，於勞工工作地或其所在地之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即免除勞工出勤義務，以維護其生命財產安全。","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天然災害發生時（或之後）其影響各行政區之程度不同，地方政府雖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通報停止辦公，卻常因通勤圈之間，不同的地方政府有不同的處置，常令勞工不知所措。同時，亦無法規規定民間企業應採取之對應方案而各行其是，更有雇主要求勞工以其他假別抵扣或者扣薪等情事發生，進而引起勞資紛爭。\n\n三、以台灣常見的颱風假為例，常因行政區、地方政府不同調而往往有一橋之隔或一路之隔，而有需要出門犯險上班與依規定通報停止辦公的不同現象。而颱風路徑預報與影響更非地方政府能完全評估與預測，故實宜參考通勤圈之概念，於勞工工作地或其所在地之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免除勞工出勤義務，以維護其生命財產安全。","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薪水或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n\n(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n\n(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n\n(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n\n勞工因前項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不得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應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