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7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0人","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9/LCEWA01_090109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9/LCEWA01_090109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吳志揚"],"連署人":["曾銘宗","王惠美","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德福","江啟臣","林為洲","黃昭順","費鴻泰","顏寬恒","蔣萬安","李彥秀","蔣乃辛","盧秀燕","王育敏","呂玉玲","林麗蟬","許淑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mtime":"2024-01-18T23:46: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15","last_time":"2016-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9","會期":1,"字號":"院總第849號委員提案第18871號","laws":["01167"],"提案編號":"849委18871","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孔文吉、吳志揚等20人，針對內政部警政署依據行政院82年6月29日核定、99年8月2日修正「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警察機關工作績優人員獎勵金作業要點」及84年1月6日核定、102年2月25日修正「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金支給要點」，對有具體成果或評核績優警察單位與人員，編列預算發給團體或個人工作獎勵金，卻屢遭質疑欠缺法源一事，爰新增「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二，將警察機關核發獎勵金之現行措施，訂定法源依據，明定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士氣，得編列預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項目、金額、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眾在生活上遇到各種疑難雜症，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打一一○報案，請警察幫忙處理。而警察作為人民保母，除了平時要維護治安、交通及犯罪預防等勤務工作，也要執行掃黃、掃賭、擴大臨檢等大型專案勤務，遇到民眾抗爭或遊行，也須到場戒護維護民眾安全，遇到重大災害或特殊情況更須支援勤務，有時還要冒著生命危險救災救人，肩負著維護社會治安與秩序的重要工作。\n二、由於警察人員工作特殊，壓力大、工作量繁重，常常日夜顛倒，須長時間值班備勤，以隨時處理各項重大或緊急案件，其勤務及業務之繁瑣不同於一般行政單位。為了激勵恪遵職守，為民服務，維護社會秩序而默默付出心力的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務工作人員（例如：義警或協助破案民眾），行政院分別於82年6月29日核定、99年8月2日修正「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警察機關工作績優人員獎勵金作業要點」及84年1月6日核定、102年2月25日修正「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金支給要點」，對有具體成果或評核績優單位與人員，分別訂定各項獎勵金績效評核計畫，發給團體或個人工作獎勵金。\n三、惟上述獎勵金於立法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該項預算時，有委員認欠缺法律依據及有重覆編列之虞，故提案並經立法院決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警政署就獎金發放完成法制作業，針對發放標準、對象提出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可動支。於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會議處理103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時，通過附帶決議：「內政部應於104年度預算審議前，檢討研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列獎金核發規定之可行性，報請行政院審議。」顯係期望該獎勵金之發給，應有法律做為依據，以免屢遭非議。\n四、為遵立法院要求警察機關核發獎勵金應予法制化之決議，並嘉勉警察人員之辛勞，激勵認真執行各項勤務、業務著有績效警察人員及支援各項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士氣，提升工作效率，爰新增「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二，明定警察機關得依業務重點工作，訂定績效評核計畫，編列預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項目、金額、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為新增條文。\n\n二、警察肩負社會治安及秩序之維護，其因工作特殊且值勤備勤時間長，工作量繁重，不同於一般行政機關人員，為嘉勉警察人員之辛勞，激勵認真執行勤務績優警察及支援警務工作人員（例如：義警或協助破案民眾），行政院分別於82年6月29日核定、99年8月2日修正「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警察機關工作績優人員獎勵金作業要點」及84年1月6日核定、102年2月25日修正「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金支給要點」，對有具體成果或評核績優單位與人員，發給團體或個人工作獎勵金。但該等獎勵金卻因欠缺法律依據而屢遭非議，實有檢討並將其法制化之必要。\n\n三、為激勵警察人員及義警、協助破案民眾等支援警察機關各項勤務、業務人員士氣，提升工作效率，特依據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決議獎金法制化之要求，新增此條條文，明定警察機關得依業務重點工作，訂定績效評核標準，編列預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項目、金額、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士氣，提升工作效率，得依業務重點工作，訂定績效評核計畫，編列預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項目、金額、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7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