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7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9/LCEWA01_090109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9/LCEWA01_090109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1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10702001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俊憲","林麗蟬","邱志偉","尤美女","段宜康","許淑華","顏寬恒","陳歐珀","蔣萬安","蕭美琴","李彥秀","盧秀燕","柯志恩","蔣乃辛","王惠美","黃偉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1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1-15,36-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19"]}],"mtime":"2024-01-18T23:46: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15","last_time":"2016-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8869號","laws":["02909"],"提案編號":"1722委18869","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鑑於104年6月16日三讀、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修法意旨係在讓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電波頻率完成規劃分配前，得委託公視基金會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以確保民眾收視原民臺節目權益不受影響。惟條文僅明文排除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未敘明排除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純屬修法之疏漏，應予修正。爰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明定該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使原民臺納入數位無線電視頻道，提升收視觸達率，特參酌公股處理條例規定，於104年6月16日三讀、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第三項規定：「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意即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電波頻率完成規劃分配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n二、查104年5月12日朝野協商會議之條文草案可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之修法意旨係在讓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電波頻率完成規劃分配前，得委託公視基金會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以確保民眾收視原民臺節目權益不受影響。惟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僅明文排除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未敘明排除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純屬修法之疏漏，應予修正。\n三、由於原住民族電視臺目前係透過中新1號及2號衛星播送電視節目，而中新1號即將於105年10月停止傳輸原民臺電視訊號，屆時恐影響3萬戶收視戶權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委託公視等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民台之節目及廣告，確實具有必要性及急迫性，為保障原民臺收視戶權益，並提供多元收視方式，擴大原民臺收視群眾，爰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明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2909","law_name":"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n\n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n\n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n\n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n\n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n\n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n\n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n\n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2909:02909:2015-06-16-修正:4","說明":"一、為使原民臺納入數位無線電視頻道，提升收視觸達率，特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於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n\n二、查104年5月12日朝野協商會議之條文草案可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之修法意旨係在讓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電波頻率完成規劃分配前，得委託公視基金會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以確保民眾收視原民臺節目權益不受影響。惟條文僅明文排除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未敘明排除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純屬修法之疏漏，應予修正。\n\n三、為保障原民臺收視戶權益，並提供多元收視方式，擴大原民臺收視群眾，爰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明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得委託公視等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修正":"第四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n\n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n\n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n\n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n\n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n\n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n\n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n\n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7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