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議案名稱":"「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0/LCEWA01_090110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0/LCEWA01_090110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623070300400"}],"提案人":["邱志偉","黃偉哲","吳思瑤"],"連署人":["何欣純","林俊憲","鄭運鵬","陳素月","蕭美琴","陳曼麗","陳明文","李應元","李昆澤","高志鵬","陳歐珀","蘇震清","周春米","鍾佳濱","黃秀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0"],"會議代碼":"委員會-9-1-19-2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6-23"],"會議代碼":"委員會-9-1-19-24"}],"mtime":"2024-01-18T23:43: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2","last_time":"2016-06-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959號委員提案第18880號","laws":["01130"],"提案編號":"959委18880","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黃偉哲、吳思瑤等18人，鑑於農會法所定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資格中『相當委（薦）任職職務』之認定未有明文定之，均由農會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個案函釋加以認定，爰此擬具「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農會總幹事之『相當委（薦）任職職務』資格明文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各級農會總幹事之資格除高中（職）以上學歷外，並應具備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薦）任一定年數以上之經歷。經評估有明定於農會法中之必要性。\n98年2月14日以後曾任農會理事、監事之服務年資，不再視為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資格。迄今，除經過102年屆次改選及以後之農會總幹事中途出缺補遴選作業，相關認定基準及不適用之理由未曾變更。\n二、有關農會法所定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資格，首見於中華民國77年6月7日農會法增訂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維其中『相當委（薦）任職職務』之認定未有明文定之，均由農會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個案函釋加以認定。","對照表":[{"law_id":"01130","law_name":"農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n\n一、全國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n\n(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三年以上。\n\n(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五年以上。\n\n(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七年以上。\n\n二、縣（市）、鄉（鎮、市、區）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n\n(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二年以上。\n\n(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四年以上。\n\n(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六年以上。\n\n三、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n\n現任總幹事不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但於下屆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n\n總幹事候聘人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評定合格後，經發現其於聘任前有未合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定；已受聘者，亦同。\n\n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總幹事候聘人資格同直轄市農會。","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12-01-19-修正:44","說明":"各級農會總幹事之資格除高中（職）以上學歷外，並應具備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薦）任一定年數以上之經歷。經評估有明定於農會法中之必要性。","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n\n一、全國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n\n(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三年以上。\n\n(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五年以上。\n\n(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七年以上。\n\n二、縣（市）、鄉（鎮、市、區）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n\n(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二年以上。\n\n(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四年以上。\n\n(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六年以上。\n\n三、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n\n曾任農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之服務年資，得視為前項資格所定相當薦任職以上職務年資。\n\n現任總幹事不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但於下屆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n\n總幹事候聘人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評定合格後，經發現其於聘任前有未合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定；已受聘者，亦同。\n\n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總幹事候聘人資格同直轄市農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