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0/LCEWA01_090110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0/LCEWA01_090110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35人、委員陳雪生等17人、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周春米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委員陳怡潔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蔣萬安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沈智慧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委員王育敏等22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怡潔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5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3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及第十條之四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719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3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1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0070200200"}],"提案人":["王定宇"],"連署人":["陳亭妃","蘇震清","林岱樺","陳其邁","鄭運鵬","陳明文","黃偉哲","蔡適應","陳素月","林俊憲","黃秀芳","吳琪銘","洪宗熠","何欣純","張廖萬堅","鄭寶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9-4-36-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15"]}],"mtime":"2024-01-18T23:43: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2","last_time":"2019-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888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8884","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針對我國日前台北市內湖區發生四歲兒童遭隨機殺人兇手切斷頭部死亡慘劇；2015年5月29日也發生校園隨機殺害女童案。該等犯罪行為人係針對無防衛能力之幼童隨機犯罪，令人防不勝防。本席等認為，立於犯罪預防觀點，並保護無防衛能力之兒童生命、身體、自由受到侵害、減少此類犯罪行為人假釋後再犯機會，參酌採美國三振法案精神，於現行刑法第七十七條增列故意侵害兒童生命、身體、自由，經判處徒刑確定，於徒刑執行期間不得假釋之規定。特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刑法第七十七條於2005年02月02日增列第二項不得假釋規定，修正理由略為：假釋制度係發軔於英國，固已為目前大多數國家刑事立法例所採行，惟對於受刑人應服刑多久，始得許其假釋，各國立法規定不一。尤其對於重刑犯及累犯是否准予假釋，尤有爭執。鑒於晚近之犯罪學研究發現，重刑犯罪者，易有累犯之傾向，且矯正不易，再犯率比一般犯罪者高，因此在立法上為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漸有將假釋條件趨於嚴格之傾向。如美國所採之「三振法案」，對於三犯之重刑犯罪者（FELONY）更採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之立法例。我國現行對於重大暴力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者，於服刑滿十五年或二十年後即有獲得假釋之機會，然其再犯之危險性較之一般犯罪仍屬偏高，一旦給予假釋，其對社會仍有潛在之侵害性及危險性。近年來多起震撼社會之重大暴力犯罪，均屬此類情形。目前之無期徒刑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實際上變成較長期之有期徒刑，故應提高無期徒刑得假釋之條件提高至執行逾二十五年，以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有其必要性。\n二、2003年3月5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數意見認為，三振出局法並不違反「禁止酷刑與非常刑罰」（……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的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撰寫多數意見的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分析了加州嚴重的罪犯累犯問題，以合理根據進行審查，總結道：「我們並不是作為「超級立法機關」對這些政策決斷做事後評價。加利福尼亞州有充分的理由認為，明顯加強對於習慣性重罪加重刑期，有益於達成在犯罪司法系統目標，這就足夠了……的確，厄文的刑期是很長。但是這反映了一個理性立法判斷，即犯下嚴重或暴力罪行的被告在累犯時必須被重判，這應當遵從。」顯見美國最高法院亦肯認三振法案係立法機關對於犯罪預防的理性判斷。\n三、本席等認為，立於犯罪預防觀點，並保護無防衛能力之兒童生命、身體、自由受到侵害、減少此類犯罪行為人假釋後再犯機會，參酌採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對該類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期間不得假釋、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等同終身監禁，於現行刑法第七十七條增列第三項「侵害兒童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本法或本法以外之罪，經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確定，於徒刑執行期間不得假釋。」之規定，特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一、第三項新增。\n\n二、鑒於晚近之犯罪學研究發現，重刑犯罪者，易有累犯之傾向，且矯正不易，再犯率比一般犯罪者高，因此在立法上為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漸有將假釋條件趨於嚴格之傾向。\n\n三、為避免無防衛能力之兒童生命、身體、自由受到侵害、減少此類犯罪行為人假釋後再犯機會，參酌採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於現行刑法第七十七條增列第三項「侵害兒童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本法之罪，經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確定，於徒刑執行期間不得假釋。」之規定，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侵害兒童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本法或本法以外之罪，經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確定，於徒刑執行期間不得假釋。\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