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0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0/LCEWA01_090110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0/LCEWA01_090110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25070300100"}],"提案人":["葉宜津"],"連署人":["蕭美琴","周春米","段宜康","陳明文","張廖萬堅","劉世芳","鄭麗君","蘇巧慧","黃國書","陳素月","林淑芬","徐國勇","吳玉琴","王定宇","吳思瑤","王榮璋","管碧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15"}],"mtime":"2024-01-18T23:43: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2","last_time":"2016-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18883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18883","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鑑於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於未領取執照、登記證或擅自擴大營業客房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的處罰均有所不同且未符合比例原則，造成實務上處理違法案件造成困擾。對於未領取執照、登記證而營業之行為，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其可罰性相同，罰則亦應相同，不應有旅館業之處罰遠大於觀光旅館業之情形；對於有領取執照、登記證而擴大營業部分，其可罰性不同，罰則亦應不同，不應有領取執照、登記證者之處罰與完全未領取執照、登記證者相同。為符合比例原則，對於罰則部分不失偏頗，爰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n\n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n\n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建築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建築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民宿經營者負擔。\n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分別依前二項違規營業或經營行為論處。\n違反前三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60","說明":"一、第一項到第三項未修正。\n\n二、第四項提高罰鍰數額，並配合第五項、第六項用語為文字修正。\n\n三、第五項調整其罰鍰數額與第四項相同，因旅館業規模較觀光旅館業為小，其罰鍰數額不應遠高於第四項罰鍰。至命其停業後之效果統一規定於新增之第八項規定。\n\n四、無照民宿經營者之規模完全無法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相比，故仍維持其罰鍰數額。至命其停業後之效果，亦統一規定於新增之第八項規定。\n\n五、觀光旅館業亦有擅自擴大營業客房之可能，爰於第七項新增觀光旅館業擅自擴大營業客房之處罰。但領有執照、登記證之合法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其擴大營業之可罰性與完全無照之業者較輕，其處罰應符合比例原則，故不應比照論處，爰明定其罰鍰數額。\n\n六、新增第八項規定，將無照或擅自擴大營業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經命其停業後之效果統一規定於本項。\n\n七、原第八項規定依序改移為第九項規定，並依各項修正調整文字內容。","修正":"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n\n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n\n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民宿經營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命其立即停業。\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依前四項規定經命停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建築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n違反前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0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