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1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議案名稱":"「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0/LCEWA01_090110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0/LCEWA01_090110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張麗善","蔣萬安","王育敏","蔣乃辛","江啟臣","曾銘宗","陳宜民","吳志揚","許淑華","黃昭順","許毓仁","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賴士葆","林為洲","王惠美","柯志恩","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mtime":"2024-01-18T23:43: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2","last_time":"2016-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783號委員提案第18890號","laws":["01592"],"提案編號":"1783委18890","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有鑑於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者，為社會上弱勢民眾，政府雖已制定專法解決生活困難，協助其自立生活。然而，政府相關規費之收取，不論民眾是否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者皆予以徵收，恐影響弱勢民眾生計，增加經濟困窘，爰擬具修訂「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規費繳費義務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與特殊境遇家庭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維護人民權益，因此制定規費法收取相關費用。探究規費法第十二條立法意旨，為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立法意旨，對減免規費之範圍，仍應有適當之規範。\n二、業務主管機關得減徵、免徵相關規費之規定，雖已在第十二條訂定，然而對社會弱勢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規費的範圍侷限在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之申辦費用，本席認為顯有不足。\n三、政府相關規費之收取，不論民眾是否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者皆予以徵收，恐影響弱勢民眾生計，增加經濟困窘，爰擬具修訂「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規費繳費義務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與特殊境遇家庭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對照表":[{"law_id":"01592","law_name":"規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n\n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n\n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n\n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n\n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n\n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n\n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n\n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law_content_id":"01592:01592:2002-11-19-制定:12","說明":"為減經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者及特殊境遇家庭者規費負擔，增訂第六款內容，原條文第六款、第七款款次遞移。","修正":"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n\n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n\n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n\n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n\n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n\n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n\n六、繳費義務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者。\n七、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n\n八、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1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