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11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名稱":"「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9/LCEWA01_090109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9/LCEWA01_090109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徐國勇等22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1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2人「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0500"}],"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24"}],"mtime":"2024-01-18T23:42: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15","last_time":"2016-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9","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905號","laws":[],"提案編號":"23委18905","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為推動國會改革，修正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應採記名投票，以落實國會自律、民主課責，爰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根據憲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說明":"一、依據大法官解釋第342號理由書，「……國會行使立法權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依其自訂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肯認國會自治之存在。故立法院得自行決定院長、副院長之互選方式。\n\n二、查立法院現行相關規定就有關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並未明定採記名或無記名投票，致歷次亮票行為屢生爭議，惟近來司法審判機關已肯認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議長投票與一般國民投票之性質有別，係為民主責任政治之表現。故互選辦法應予修正，以定紛止爭。\n\n三、為解決亮票之司法爭議，落實責任政治，使代議士投票行為接受選民檢驗，爰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修正":"第一條　根據憲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以記名投票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現行":"第一條之一　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於每屆立法委員選出之翌年二月一日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說明":"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立法委員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選舉之。因上述立法委員選舉日期之變動性，爰明確規定院長、副院長選舉於任期第一會期之宣誓就職當日舉行。","修正":"第一條之一　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於每屆立法委員第一會期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1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