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11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3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9/LCEWA01_090109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9/LCEWA01_090109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吳琪銘"],"連署人":["陳亭妃","李俊俋","洪宗熠","黃秀芳","張宏陸","蔡適應","尤美女","余宛如","葉宜津","姚文智","楊曜","呂孫綾","鍾孔炤","陳曼麗","吳焜裕","林靜儀","羅致政","鄭寶清","陳素月","鄭麗君","蘇巧慧","蔡易餘","何欣純","鄭運鵬","林俊憲","周春米","趙正宇","邱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mtime":"2024-01-18T10:21: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15","last_time":"2016-04-19","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8892號","提案編號":"1607委18892","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吳琪銘等30人，鑑於動物保護之意識日益增高，動物保護非僅止於貓狗等寵物予人寄託和歸屬感，尚有其他家禽人道宰殺之法制問題。德國在2002年5月將動物保護予以入憲，德國聯邦憲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也負有保護後代自然生存根源地與動物的責任」，將動物保護概念納入憲法中，成為第一個將動物入憲的歐洲國家。我國「動物保護法」自民國87年11月公布實施之後，至今已修正過9次，顯示動物保護在當今社會愈加受到重視，綜上，應將動物保護予以入憲，確立動物權之必要性。爰此，特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動物保護非僅只是貓狗，自1970年代以後，有關動物保護議題越來越受到各國間的關注，不但在哲學倫理上開始反思動物的道德地位，在立法管制上也產生許多以動物保護為名的規範。\n二、在2002年5月，德國聯邦憲法第二十條之內容，增改為「國家也負有保護後代自然生存根源地與動物的責任」，將動物保護概念納入憲法中，成為第一個將動物入憲的歐洲國家。\n三、我國「動物保護法」自民國87年11月公布實施之後，至今已修正過9次，顯示動物保護相關事項在當今社會愈加受到重視，綜上，將動物保護予以入憲，確立動物權之必要性。","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11","說明":"一、動物保護非僅只是貓狗，自1970年代以後，有關動物保護議題越來越受到各國間的關注，不但在哲學倫理上開始反思動物的道德地位，在立法管制上也產生許多以動物保護為名的規範。\n\n二、在2002年5月，德國聯邦憲法第二十條之內容，增改為「國家也負有保護後代自然生存根源地與動物的責任」，將動物保護概念納入憲法中，成為第一個將動物入憲的歐洲國家。\n\n三、我國「動物保護法」自民國87年11月公布實施之後，至今已修正過9次，顯示動物保護相關事項在當今社會愈加受到重視，綜上，將動物保護予以入憲，確立動物權之必要性。","修正":"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n\n國家應重視動物保護，完備動物保護願景、法制、動物倫理、動物福利及權利之基礎建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11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