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1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議案名稱":"「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0/LCEWA01_090110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0/LCEWA01_090110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李應元","蘇震清","蔡易餘","徐國勇","鄭運鵬","吳思瑤","鄭寶清","呂孫綾","蔡培慧","莊瑞雄","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俊俋","劉櫂豪","鍾佳濱","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mtime":"2024-01-18T23:43:2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2","last_time":"2016-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8918號","laws":["01155"],"提案編號":"1607委18918","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鑑於養殖漁業已是台灣農業結構重要之一環，目前農地重劃將養殖用地排除在外，造成土地分配執行困難。農地或其他用地一旦為魚塭使用，即淪為無人管理。其公共設施如農路、水路未獲整建與維修，漁民僅能自力更生。為促進產業永續發展及競爭力之提升。爰刪除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養之地目，使之納入農地重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海洋資源的日漸耗竭，養殖漁業之重要性與日俱增，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FAO）之統計資料顯示，水產養殖業自1980年起，年成長率高達7%，遠高於畜、禽之養殖成長率。未來養殖漁業將逐步取代捕撈漁業，預估2023年的佔有率將提升至50%，深具發展潛力。\n二、養殖漁業每年擁有350億元以上的產值，每當寒害來襲，高雄永安及彌陀地區的損失，動輒超過台幣15億，產值極為可觀。但由於產業發展受到土地使用、產業設施輔導等限制，造成養殖漁業區無人管理，弊病叢生。\n三、為將養殖產業永續發展，爰刪除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養之地目。使養殖用地納入農地重劃分配。","對照表":[{"law_id":"01155","law_name":"農地重劃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盡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所有土地集中。\n\n前項但書規定於左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n\n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n\n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n\n三、墳墓地。\n\n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n\n五、養、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地使用者。","law_content_id":"01155:01155:1980-12-05-制定:27","說明":"為將養殖產業永續發展，爰刪除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養之地目。使養殖用地納入農地重劃分配。","修正":"第二十二條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盡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所有土地集中。\n\n前項但書規定於下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n\n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n\n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n\n三、墳墓地。\n\n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n\n五、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地使用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1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