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1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議案名稱":"「訴願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0/LCEWA01_090110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0/LCEWA01_090110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蘇震清","李應元","劉櫂豪","陳素月","鄭運鵬","鄭麗君","鄭寶清","蔡易餘","吳思瑤","呂孫綾","蔡培慧","李俊俋","鍾佳濱","莊瑞雄","蕭美琴","羅致政"],"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mtime":"2024-01-18T23:43: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2","last_time":"2016-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830號委員提案第18920號","laws":["04561"],"提案編號":"830委18920","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鑑於訴願審議機關受理申訴案件過程中，若訴願方為保障自身權益提出言詞辯論申請，但審議機關片面裁量認為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無到場進行言詞辯論之必要時，沒有通知訴願方之義務。為保障訴願人權利及利益，爰擬具「訴願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訴願審議機關收到言詞辯論之申請後，應依職權通知訴願方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日期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訴願法」之立法目的為維護人民權利或利益，依現行條文第一章第一節第一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二、依據「訴願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n三、承上，「訴願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收到言詞辯論申請後，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等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但在訴願審議委員片面認定無言詞辯論之必要時，沒有通知訴願方之義務，恐違「維護人民權利或利益」之立法目的。","對照表":[{"law_id":"04561","law_name":"訴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訴願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law_content_id":"04561:04561:1998-10-02-全文修正:76","說明":"爰修訂第六十五條，訴願方認為有必要進行言詞辯論時以保障自身權益時，可提出申請，受理訴願機關必須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以符合「維護人民權利或利益」之立法目的。","修正":"第六十五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應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1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