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1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0/LCEWA01_090110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0/LCEWA01_090110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4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10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4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2070200700"}],"提案人":["劉世芳","邱志偉","蘇治芬"],"連署人":["段宜康","黃秀芳","顧立雄","蔡適應","林昶佐","黃偉哲","黃國書","許智傑","王定宇","鄭運鵬","管碧玲","陳亭妃","鍾孔炤","蘇巧慧"],"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9-2-35-2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1-03"]}],"mtime":"2024-01-18T23:44:1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2","last_time":"2017-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671號委員提案第18923號","laws":["02601"],"提案編號":"671委18923","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邱志偉、蘇治芬等17人，鑑於近年來屢有國軍退除役軍官將領赴大陸地區參加中共黨政機關或其附屬機構舉辦之各類交流活動，其中更發生數起退除役軍官遭中共吸收成為共碟，刺探或提供國家機要敏感情報，嚴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並損害國軍榮譽形象、打擊現役國軍士氣，卻因所受判之罪刑並非刑法內亂、外患罪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之永遠停止其享有退除役輔導權益之罪刑，仍能在定讞判刑且服徒刑完畢後繼續享有退除役輔導之權益，對全體國民及盡忠愛國之國軍現役、退除役軍官士官至為不公，爰此，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屢有國軍退除役軍官將領赴大陸地區參加中共黨政機關或其附屬機構舉辦之各類交流活動，為避免、嚇阻退役軍官將領遭中共假借交流活動刺探情報，保護我國國家安全相關機密，應將相應之國家安全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中永久停止退除役官兵輔導權益之列。\n二、承上，由於現行條文中，違犯國家安全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並未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中喪失退除役官兵輔導權益之列，致使部分遭中共吸收為共諜退除役軍官將領於定讞判刑且服徒刑完畢後，仍繼續享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羅列之退除役官兵輔導權益，對全體國民及盡忠愛國之國軍現役、退除役軍官士官至為不公，爰此，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將違犯國家安全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納入永久停止退除役官兵輔導權益之列。","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n\n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二、正在通緝中者。\n\n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n\n凡因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近年來屢傳國軍退除役軍官將領赴大陸地區參加中共黨政單位或其附屬機構舉辦之各類交流活動，為避免、嚇阻退役軍官將領遭中共假借交流活動刺探情報，保護我國國家安全相關機密，同時維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權益之公平性，故將違犯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第五條之一（對外國或大陸地區）洩漏公務上秘密罪，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洩漏國家秘密罪判刑確定者，納入永久停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權益之範圍。","修正":"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n\n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二、正在通緝中者。\n\n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n\n凡因犯刑法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永遠停止其權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1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