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14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0/LCEWA01_090110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0/LCEWA01_090110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陳宜民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704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0100"}],"提案人":["黃秀芳","莊瑞雄","趙正宇"],"連署人":["吳玉琴","陳素月","劉建國","許智傑","呂孫綾","陳瑩","葉宜津","黃國書","洪宗熠","陳曼麗","楊曜","段宜康","劉世芳","鍾孔炤","張廖萬堅","劉櫂豪","蘇治芬","蘇震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6"}],"mtime":"2024-01-18T23:44:4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2","last_time":"2016-07-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8932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18932","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莊瑞雄、趙正宇等21人，鑑於勞工退休金條例中對於年金保險保險人之督促與規定未能有效具備時效性之功能，恐造成保險人因其事業體相對被保險人資源充沛與龐大，對於被保險人之權益容易形成漠視甚而緩處理之；另因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工退休金規定性質相同，故建議違反本法權益保障之罰則標準理因同於勞動基準法中之規定，特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爰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中主管機關名稱。\n二、為保障我國廣大勞工之退休金應有權益，對於現行條文中年金保險保險人督促與規定明顯未具強有力之時效性功能，容易形成被保險人權益面臨危害甚至受損，原條文中雖訂定「按月連續處罰」之規定，但未有明訂改善期限，為使有效督促與規範保險人履行其應盡義務，爰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六條，明定限期令其改善，並應按次處罰之規定。\n三、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工退休金之給予相關規定與罰則性質與相同，故建議違反本條例權益保障之罰則標準理因同於勞動基準法中之規定，為使處罰標準達一致性，爰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八條，將罰鍰金額上限提高至與勞基法規定之三十萬元相同，以確保勞工權益。","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3-12-31-修正:6","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修正本項條文中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辦理之。"},{"現行":"第四十六條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04-06-11-制定:52","說明":"原條文中雖訂定「按月連續處罰」，但未有明訂改善期限，容易形成難以有效督促及未能彰顯時效之效果，爰修正限期令其改善並應按次處罰。","修正":"第四十六條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現行":"第四十八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04-06-11-制定:54","說明":"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有關勞工申訴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罰則上限為三十萬元，應為本條例之參考標準與依循，爰將罰鍰金額上限提高至與勞基法相同，俾利處罰標準之一致性。","修正":"第四十八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14070201300/details"}